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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市民將私家車停於小區樓下,不想被因大風吹落的屋頂瓦片砸損。事後,該市民找到房屋管理單位索賠,對方卻以其未將車輛停入停車場及自然災害不擔責等原因拒賠。雙方為此對簿公堂。日前,和平區法院審理後,一審判決被告房屋管理單位賠償原告車主車輛修理費3900元。
市民李某住在和平區某小區內,2013年9月13日晚,李某將其海馬牌小轎車停放在小區11號樓樓下。當晚由於風大,導致小區旁兩棟小樓房屋上的許多瓦片被風吹落掉下,為此,李某的汽車後玻璃破碎,車頂損壞,後備箱受損。後李某為修復受損車輛花費維修費3900元。為此,李某以該房產公司對房屋疏於管理,給其車輛造成損失,侵害了其合法權益為由訴至法院,索賠車輛修理費3900元。
對此,被告某房產公司辯稱,2013年9月13日晚大風,次日早上,其公司便對所屬房屋進行排查,其間未發現李某居住小區有落瓦現象。原告稱落瓦砸在了車上,但那些瓦片不屬於被告管轄房子的瓦片,不屬於被告賠償的范圍。而且李某本身也存在過錯,應將車放在停車場,對於未停在停車場的車輛被告沒有管理義務;同時,對於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也是不能預料的。所以,不同意賠償。
結合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財產權利的,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其車輛被砸受損系被告管理的房屋樓頂瓦片落下所致,經勘查現場,事發地點附近僅該小區房屋樓頂的瓦片與原告提供的受損車輛照片中車輛上及車輛附近散落的瓦片相一致。另外,根據被告於事發後組織人員對上述小區樓頂瓦片進行修繕的事實,法院對原告該主張予以確認。被告系該小區房屋的管理人,未能盡到對房屋樓頂瓦片的安全維護義務,致使其被風吹落造成原告車輛受損,對此被告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原告的車輛修理費。關於被告所辯稱屬於惡劣天氣自然災害,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之抗辯,天氣狀況並非其免責的理由,故不予采納。關於被告辯稱對於未停在停車場,其不具有管理義務之抗辯,原告車輛停在小區樓下,該停車位置並非禁止停車區域亦並非存在危險區域,故對於該意見,亦不予采納。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