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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召開的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改後的條例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條例的修改主要集中在房地產轉讓、銷售、中介服務等方面,爲進一步規範本市房地產市場秩序、維護房地產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支撐。
關鍵詞——房地產轉讓
正在依法查處的附有違法建築的房地產限制轉讓
修改目的:爲了加大本市對違法建設的治理力度,推動各部門形成工作合力,規範房地產權利人合法行使房地產權利,按照物權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對正在查處的附有違法建築的房地產作出限制轉讓的規定。
修改內容:增加一條作爲第十二條:正在依法查處的附有違法建築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自立案查處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限制該房地產轉讓。違法情形消除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解除對該房地產的轉讓限制。
關鍵詞——房地產銷售
開發商需在銷售現場對銷售許可證等進行公示
修改目的:爲了規範新建商品房的銷售行爲,防止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售房,維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條例增加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現場按照規定對相關材料進行公示的義務。
修改內容: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新建商品房,應當與購房人簽訂網上交易管理系統打印的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在銷售現場公示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全部準售房源等有關信息。
關鍵詞——房地產中介
明確房地產中介行爲“禁區”
修改目的:爲了進一步規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經營行爲,條例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的違法行爲,根據目前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現狀,作出更有針對性的規定。
修改內容:第三十二條修改爲: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爲:(一)僞造、塗改、轉讓、租借中介服務資質證書、備案證明、註冊執業證書、執業專用章;(二)對當事人隱瞞涉及房屋交易的重要信息;(三)收取房款或者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證金、定金等,扣留委託人有效證件、房地產權屬證書、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等;(四)發佈虛假房地產廣告和信息;(五)違反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用;(六)爲禁止交易房屋的當事人提供經紀服務;(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