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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朋友喝醉酒後,兩男子不僅沒有關心照顧,反而因雙方的一些糾紛毆打對方,並將其棄至公路邊。由於醉酒者患有強直性脊柱炎,其酒後夜宿路邊致急性肺炎,後經搶救無效死亡。北辰區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涉案兩男子的行為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由此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1年6個月。
中年男子郭某、袁某與被害人初某系認識時間不長的朋友。2013年9月13日21時,郭某、袁某在外乾活後回到郭某在本市北辰區某村的租住處,進門後,二人發現初某私自進入屋內並獨自飲酒,對此甚為不滿,於是分別對初某進行踢打並要求其離開,初某躺在地上不走,郭某、袁某便分別拖拽初某的雙臂將初某拽到屋外,放置路邊。次日凌晨2時許,村民劉某發現初某躺在村東頭的公路上,當即報警。民警趕到現場後將初某帶回公安機關,後送至醫院進行救治。當月17日,初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後,經綜合調查查明,初某被打前大量飲酒,處於醉酒狀態。根據病歷資料,初某生前患有強直性脊柱炎,死亡前有咳嗽、發熱等臨床表現,病理確診為急性肺炎。經綜合分析,初某系在患有強直性脊柱炎的基礎上,大量飲酒、外傷後長時間暴露於室外低溫環境、淋雨等因素致急性肺炎呼吸循環衰竭死亡。初某救治期間,郭某、袁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結合上述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袁某在明知他人患有強直性脊柱炎且飲酒的情況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並於夜晚將醉酒狀態下的被害人置於屋外的路邊,使其處於危險狀態中。此種情況下,二被告人負有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二被告人的行為導致被害人在低溫環境下夜宿路邊又被雨淋,雖經醫院積極救治,仍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鑒於本案系民間糾紛引發,被害人初某對該案的發生存在部分過錯,同時考慮二被告人過失致人死亡犯罪情節較輕,依法分別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