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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交通運輸部救助打撈局主任科員陳鵬涉嫌受賄176.6萬元,在市二中院第二次出庭受審。陳鵬認罪,稱大部分款項被他用於炒股,有40萬元是離婚時給前妻的費用。
據悉,涉案款項中有28萬元是陳鵬涉嫌伙同朱寶柱索取的,朱寶柱案發前已是交通運輸部救助打撈局副局長,目前已被另案處理。
□指控
利用項目索取好處
陳鵬的戶籍地在北京,大學本科文化,案發前是交通運輸部救助打撈局主任科員。2013年6月6日,他因涉嫌受賄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今年3月初,陳鵬被公訴至北京市二中院。檢方指控,陳鵬涉嫌的受賄罪共有兩起事實。2007年間,陳鵬利用擔任交通部救助打撈局主任科員的職務便利,在遠程可視救助指揮系統等項目中,伙同朱寶柱(另案處理)索取北京海蘭信數據記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萬元,單獨收受該公司27.6萬元。
2009年至2013年間,陳鵬利用擔任交通運輸部救助打撈局主任科員的職務便利,在船載衛星通信系統服務項目中,索取牛某20萬元,收受中星互聯通信技術有限公司101萬元,並伙同朱寶柱索取中星博遠信息技術有限公司20萬元。以上金額總計176.6萬元。
檢方認為,陳鵬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悉,此案於今年4月開過一次庭,陳鵬對檢方指控全部認可,只是對受賄贓款去處沒有明確說明。
□庭審
查封房產
擔心母親孩子沒地方住
昨天上午10時許,穿著號服、戴著眼鏡的陳鵬被法警帶進法庭,43歲的他已是頭發半白,說話聲音不大。
庭審開始後,公訴人首先就扣押物品對陳鵬進行了訊問,他說扣押的手機、電腦主機、U盤等都是他的私人物品,沒有用於工作。
法官隨後宣讀了由法庭調取的相關證據材料,房屋產權證顯示,陳鵬名下有一套位於海淀區西土城路的房產,並向陳鵬出示了查封該房產的通知書。陳鵬聽後顯得有點著急,他問法官:『房子查封了還可以住嗎?』他說自己的母親和孩子還住在那套房子裡。
法官告訴他,房屋查封後不能出租、轉賣,裡面如果有人住,短期周轉可以,但要盡快騰空。陳鵬沈默了一會兒,表示『知道了』。
案款去向
給前妻40萬投股市120萬
法官隨後訊問了陳鵬關於176.6萬元贓款的去向。陳鵬說,有40萬元是和第一任妻子離婚時給了對方。
陳鵬說,2006年他就和第一任妻子談過離婚的事,當時對方要10萬,沒離成。之後離婚的數額逐年遞增,到了2009年就是40萬,『再不趕緊離我就離不起了。』陳鵬說,因為離婚著急用錢,他想起用非法的手段弄錢。他先和別人借款,於2009年9月湊夠40萬元給了前妻。約兩個月後,他用受賄的贓款還掉了之前的借款。
其他的贓款,陳鵬稱,一小部分陸續存入銀行,買過一些金銀,絕大部分都被他放在了股市裡面,投入120萬元左右,買了好多股票。『我被抓之前,錢一直在股市裡。』不過,陳鵬當庭稱忘記了在哪家證券公司開的股票賬戶,只記得在東直門附近。
家庭現狀
現任妻子已起訴離婚
陳鵬當庭說,與第一任妻子離婚後,他賣掉了在昌平區的房屋,再婚後在通州區農村買房,還買了兩輛車,『本打算在那裡養老』。法官問:『你現任妻子已經到通州法院起訴離婚,你知道嗎?』
陳鵬回答:『已經知道了。』他說,自己被抓後,曾在東城看守所通過檢察官帶話,提出和現任妻子離婚。『她當時回話說要等我。』
他說,去年七八月份,妻子還常去他母親家裡,後來他從母親那裡知道,妻子從去年十一之後就沒有去過了。今年4月案件第一次開庭審理後,他回到看守所,他的母親讓律師到看守所會見他,告訴了女方要離婚這個情況。『我估計後來她知道了涉案金額,態度就有變化了。』
庭審最後,法官問陳鵬是否還有辯解的意見,他表示沒有,捂著胸口咳嗽了兩聲。檢察官問他是否身體不舒服,陳鵬回答說沒事,隨後被法警帶出法庭。
案件沒有當庭宣判。
□案情
行賄方式
拿到業務付回扣款
在陳鵬涉嫌受賄的案件中,共計121萬元來自於劉某負責的公司。本來,該公司要給陳鵬的錢數更多,結果被負責送錢的人私自挪走47.2萬元。目前,劉某及負責送錢的人均已經獲刑,涉案公司被處罰金10萬元。
劉某是中星互聯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簡稱中星互聯)法定代表人。2008年1月1日,中星互聯就與交通運輸部救助打撈局開展了VSAT通信平臺合作業務。這項業務實際是由當時的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負責,中星互聯又從網通公司方面分得了相應的業務。而打撈局方面負責此項業務的是該局主任科員陳鵬。當時陳鵬主要負責光纖專線及船載衛星通信系統方面的工作。
2009年5月,劉某又注資成立了中星博遠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中星博遠),專門從事VSAT通信業務。這家公司的股份由其他兩人持有,但實際控制人是劉某。2009年底,中星博遠系統集成部副總監王某接手了與打撈局的合作項目,負責這個項目的全面工作。
獲得了國家部委的豐厚業務,中星博遠決定『投桃報李』。作為公司負責人的劉某和王某經過商議,決定每條船給陳鵬70萬元左右的回扣款。回扣款的支付由王某具體去實施。
節外生枝
經辦人挪用47萬回扣
2009年到2012年,中星博遠一共拿出148.2萬元用於給陳鵬回扣。
為了掩飾回扣款的實情,在公司內部,王某都是以自己獲得的業務提成的名義提走這些回扣款,再由他轉給陳鵬。由於劉某提前向公司財務打了招呼,財務人員並不清楚這筆錢的真正用途。
然而,正是利用這個不為人知的便利,在經辦回扣款的過程中,王某竟然打起了回扣款的主意。在公司負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王某先後將47.2萬元的回扣款據為己有,並用於為其家人購置房產。就這樣,陳鵬實際從劉某控制的中星博遠獲得101萬回扣款。
此外,就在與劉某合作的過程中,陳鵬還伙同打撈局副局長朱寶柱,向中星博遠索賄20萬元。
法院宣判
行賄方兩名責任人獲刑
去年6月6日,陳鵬被有關部門調查,他交代曾收受了劉某所在公司的回扣款。當天,東城檢察院反貪局傳喚了劉某,在協助調查中,劉某主動供述了向陳鵬支付回扣款的事實。6月7日,東城檢察院反貪局電話通知王某接受調查。王某接到通知後主動來到檢察院,坦白了行賄陳鵬及挪用『行賄款』的事實。王某挪用的47.2萬元也最終被收繳。
東城法院審理認為,中星博遠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情節嚴重。劉某作為該公司負責人,王某作為向陳鵬支付回扣款的直接責任人,由劉某決定並由王某具體實施了行賄行為,中星博遠及劉某、王某的行為妨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其行為已經構成單位行賄罪。
此外,王某挪用公司資金,還構成挪用資金罪。法院認為,王某和劉某到案後,能夠主動交代犯罪事實,可以對其減輕處罰。
記者昨天獲悉,今年4月8日,東城法院一審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對中星博遠處以罰金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