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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日,本市法院宣判了多起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引發的子女撫養案,儘管孩子由一方撫養,但法官均判決另一方承擔撫養責任。法律人士表示,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父母解除同居關係後,不能對孩子大撒把。
2011年,武清區女孩付某與男友高某未辦理結婚登記舉行結婚儀式,並開始同居生活。六個月後,付某生下了一個孩子。付某和高某共同生活了兩年多後,解除了同居關係。此後,孩子隨付某生活。高某一直沒怎麼盡撫養義務,付某感覺有點過分,於是將其起訴至法院,要求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1000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高某在庭審中表示,他現在的經濟收入有限,且需要贍養父母,所以不同意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1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和被告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所生之子與婚生之子享有同等的權利。二人作爲父母對於孩子均有撫養教育義務。考慮到原告和被告的實際情況,結合當地生活水平和孩子的生活需要,以被告每月給付撫養費280元爲宜。(文中人物均爲化名)
法律鏈接
非法同居生育子女由誰撫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