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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6月26日是第28個國際禁毒日。昨天,記者從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獲悉,2013年,本市審結毒品犯罪案件同比增長30.75%,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813人,且重刑適用率更高,達到32.47 %。
據介紹,本市法院2012年共審結毒品犯罪案件518件,2013年共審結毒品犯罪案件748件,同比增長30.75%。2012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706人,其中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至死刑的259人,重刑率為36.7%;2013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813人,其中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至死刑的264人,重刑率為32.47%。
毒品犯罪案件也呈現出許多新特點:(1)在犯罪類型上,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件居於首位,同時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增長迅速。2012年、2013年天津市法院審結的各類毒品犯罪案件中,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件分別為358件、558件,分別佔當年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的69.11%、74.60%,是主要的毒品犯罪類型。同時,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的增幅巨大,兩年來分別審結85件、109件,同比增長28.24%。(2)在毒品種類上,冰毒、氯胺酮、咖啡因等新型毒品案件數量佔據絕對比例,增長趨勢明顯。2012年審結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涉案新型毒品達105千克,佔涉案毒品總量的80%以上。(3)在犯罪形式上,共同犯罪所佔比例高,共犯之間的關系更為復雜。團伙化、家族化共同犯罪是當前天津市毒品犯罪的一個重要特征。在近幾年審理的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佔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的近40%。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中,將近90%的案件屬於共同犯罪案件。(4)從犯罪手段上來看,現代化特征明顯,手段更加隱秘化、多樣化。這主要表現在:通訊方式上,往往一人多手機、多手機卡不斷變換,並使用暗語和小語種聯絡;運輸方式上,一般采取單線聯系、人貨分離等方法,將毒品混雜、溶解於普通物品中郵寄、托運,或者采取體內藏毒、利用懷孕或者哺乳期婦女等特定人員運輸;付款方式上,大多通過電子匯款、銀行匯兌等方式轉移交付;場所選擇上,往往在日租房、普通民房、賓館、娛樂場所進行交易,尤其是新型毒品犯罪,在歌舞廳等休閑、娛樂場所較為多發。這種趨勢,對有效打擊毒品犯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5)從處刑情況看,毒品犯罪的重刑適用率更高。2012年、2013年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毒品罪犯分別為259人、264人,分別佔當年全部毒品罪犯的37.25%、32.47%。這些數字表明了法院嚴懲毒品犯罪的決心和力度。
四成毒品犯罪系共同犯罪
配合更嚴密手段更隱秘
被告人范某與杜某於湖北省武漢市相識後,謀劃由范某提供毒品在河南省洛陽市販賣。2009年11月,杜某租下河南省洛陽市一套單元房用於存放毒品。范某將同居女友錢某送至該處,負責看管毒品和記賬。後范某、杜某在此囤積大量甲基苯丙胺(冰毒和麻古),由杜某糾集老鄉左某共同販賣,左某負責交易毒品和收取毒資,後將毒資匯入范某指定的賬戶內。2009年底至2010年2月,被告人方某等人先後多次至河南省洛陽市等地,自左某、杜某處購得大量甲基苯丙胺(冰毒),偽裝後,僱用被告人蘇某等人運輸回津,由被告人邱某予以販賣。
2010年3月2日,方某伙同被告人董某至河南省洛陽市。次日,方某以40餘萬元的價格從左某、杜某處購得甲基苯丙胺(冰毒)1240餘克。杜某從錢某處提取毒品後交與左某,左某將毒品藏匿於杜康酒箱內,送至蘇某車上。其後,方某指使蘇某、董某駕車將毒品運至河北省霸州市高速公路服務區,並告知邱某、劉某前往接應,將毒品運回天津。邱某等回津後,將毒品藏匿於本市河北區居民劉某家中。杜某將所獲毒資匯至范某指定的賬戶內。次日晚,方某又指使蘇某、董某駕車載著朋友田某及方某在獄中相識的鄭某、陸某返回河南省洛陽市與其會合。3月4日,幾人至河南省偃師市,方某與鄭某等人共同商議,欲前往湖北省武漢市通過原獄友趙某購買毒品事宜。其間,方某再次以33萬餘元的價格,向杜某、左某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1000克。當晚,方某、鄭某、蘇某駕車前往湖北省武漢市。杜某自錢某處提取毒品後,藏匿於杜康酒箱內交與左某。次日凌晨,二人將藏匿有毒品的酒箱送至董某車上,後將部分毒資匯至范某指定的賬戶內。董某、田某、陸某駕車運送毒品返回天津。途中,至河北省霸州市高速公路服務區,由陸某將毒品交給在此接應的邱某。邱某將毒品運送回津後,分別藏匿於其租住處及劉某家中。
邱某先後販賣給被告人萬某甲基苯丙胺(冰毒)955克及大量毒品;萬某購得毒品後,為牟利,又向多人販賣大量毒品。女子周某在與萬某同居期間,曾幫助萬某從邱某處接收毒品,並介紹他人多次從萬某處購買大量毒品。邱某另將欲行販賣的甲基苯丙胺(冰毒)19.12克交給他人保管。
此外,2010年3月5日20時許,被告人田某在其租住處本市和平區一處房間內,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容留其朋友蘭某、魏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吸食。後被查獲歸案。2009年4月間,方某指使侯某(另案處理)從安徽省購買毒品回津販賣,並將6.8萬元毒資匯給侯某。同年5月22日凌晨2時許,侯某攜帶從安徽省臨泉縣他人處購得的毒品海洛因348.47克來津,在本市劉家房子長途汽車站被抓獲。
2010年3月5日,鄭某伙同方某經共同預謀,攜帶巨額毒資,由蘇某駕車抵達湖北省武漢市,與趙某共同預謀購買毒品。後在等待交易期間,四被告人被抓獲歸案。後經偵查,被告人杜某、左某、邱某、萬某、劉某、董某、陸某、周某等人相繼落網。杜某被抓獲後,帶領公安人員至錢某的租住處,協助抓獲錢某。同年11月26日,范某被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方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分別判處其他各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至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