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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6月23日,天津市環保局發佈了《關於二氧化硫等4種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調整及差別化收費實施細則(試行)》,從7月1日起,本市二氧化硫排污費由每公斤1.26元調整至6.3元、氮氧化物由每公斤0.63元調整至8.5元、化學需氧量由每公斤0.7元調整至7.5元、氨氮由每公斤0.875元調整至9.5元,並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
按照細則,本市行政區域內,直接向外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污者),應當依照下列規定繳納排污費,包括:
(一)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污水排污費;
(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廢氣排污費;
(三)污染物集中處理單位排放污染物,應按照前款規定,由污染物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繳納排污費;
(四)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單位的出水水質達到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五)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徵收排污費。
據瞭解,排污者向污水集中處理單位排放污水,並已繳納了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但是,排污者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另外,排污費由市級或區縣環保部門按月核定,按季或年度徵收。總裝機容量300MW以上電力企業的二氧化硫排污費,由市級環保部門覈定收繳,其他排污費由區縣環保部門覈定收繳。
爲鼓勵排污者降低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濃度,懲罰超標準排放,增加排污者治污減排積極性,對二氧化硫等4種污染物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
(一)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90%-100%之間(含100%),按收費標準計收排污費;
(二)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80%-90%之間(含90%),按收費標準的90%計收排污費;
(三)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70%-80%之間(含80%),按收費標準的80%計收排污費;
(四)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60%-70%之間(含70%),按收費標準的60%計收排污費;
(五)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50%-60%之間(含60%),按收費標準的50%計收排污費;
(六)低於規定標準50%(含50%),按收費標準40%計收排污費;
(七)污染物排放濃度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該項污染物排污費按收費標準加1倍計收排污費。
新調整的排污費徵收標準是指排污者自2014年7月1日起產生的排放量,其他污染物的排污費徵收標準仍按《排污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中相關規定執行。已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控設施,並與環保部門進行聯網的排污者,其經環保部門有效性審覈的自動監控污染物排放濃度月均值作爲4種污染物差別化排污收費的依據。差別化排污收費一律按月核定,按季度徵收。
環保部門表示,在環保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中,排污者4種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該污染物當月不得享受低於排污費徵收標準的差別化收費。排污者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設施或自動監控數據弄虛作假的,當季度不得享受低於排污費徵收標準的差別化收費,並按收費標準收費。經環保部門有效性審覈的自動監控數據中,二氧化硫等4種污染物排放濃度月均值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該污染物加1倍計收當月排污費。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之日起加收2‰的滯納金;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記者霍豔華)
關於二氧化硫等4種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調整及差別化收費實施細則(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