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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南昌6月25日電(記者魏本貌)江西省大力改革創新國有資產、國有企業管理體制,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原則,將分類別、分步驟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截至2013年年底,江西省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總額約1.5萬億元。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後,江西省屬經營性國有資產全部都歸於一個“屋頂”,國有資產統計評價、清產覈資等基礎管理工作統一由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屋頂”下面分地方金融行政經營性資產、一般性經營資產和文化性經營資產三大塊,分別由財政部門、國資監管機構和黨委政府文化資產管理機構監管。一般性經營資產又分爲現有國資委監管、暫時授權部門監管和2015年內脫鉤改制移交的企業三類。
爲確保權責一致、共管到位,江西省明確現由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並承擔公共職能的個別省屬國有企業,由政府統一派出監事會或專職監事,國資監管機構牽頭統一制定監管制度和考覈辦法,負責統計評價、清產覈資、產權管理和財務監督等資產基礎管理,授權主管部門履行戰略規劃、投融資決策、資本運營、改制重組、收益管理等職責,並由主管部門承擔保值增值責任,條件成熟後再實施統一監管。其他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2015年底前與原主管部門脫鉤,納入國資監管機構。新組建的省屬國有企業原則上由國資監管機構監管。
江西同時創新了國有資產監管機制,堅持放權、放開、放活和管少、管精、管好的原則,以管資本爲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以產權(股權)管理爲紐帶,通過依法制定或參與制定公司章程,採取股東代表行使表決權和委派董事、監事等方式,履行出資人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