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為健全社會救助工作監督管理機制,確保審核審批過程廉潔公正,市民政局出臺《天津市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享受社會救助備案工作辦法(試行)》。凡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申請社會救助待遇,均應按規定實行專項備案管理。
據悉,『經辦人員』是指涉及具體辦理和分管社會救助受理、審核(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批等事項的區縣民政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是指村(居)黨支部成員和村(居)委會成員。『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享受社會救助待遇的,應主動申報備案。申請人與經辦人員或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申請人應主動如實申明。區縣民政部門應對實行備案的申請人全部入戶核查。對批准享受社會救助待遇的,由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按規定進行備案管理。
區縣民政部門要對備案的救助對象嚴格核查管理,定期組織對備案對象進行入戶核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對備案對象中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及時取消救助待遇。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在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審核審批等環節中,涉及近親屬的,應主動申請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