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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鎮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案)前天開始徵集民意。昨天,本市有媒體對此條例(草案)進行解讀。
保障性出租房是指由政府組織建設或通過其他方式建設募集,面向符合條件的本市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和個人出租的住房。保障性銷售房是指保障家庭按照政府確定的銷售價格購買,並不得轉讓的住房,可以集中建設或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上起決定性作用”。按照經濟學家的說法,所謂決定性作用,就是價格由供需來決定,而不是由政府指令、行政計劃來決定。現在,北京房地產市場蓋房用地招拍掛,基本上由市場起決定性作用。開發商買了土地,建成商品房,價格就不完全由市場決定了。3萬元一平方米樓面地價,批准你賣4萬你也得認。其實,商品房是商品房,保障房是保障房,一個歸市場,一個歸政府。商品房如果需要一定的價格管制,如何管制需要研究。
政府要下大力氣搞好保障房。這一塊是市場失靈的,有一部分人買不起商品房,有的是暫時買不起,有的是永遠買不起。保障房只是保障有房住,不是保障買得起商品房。迄今爲止,全世界大概也還沒有一個國家的政府能夠做到讓百姓都買得起商品房。
據報道,住房保障條例(草案)這次針對騙租騙購的家庭、個人,擬在目前5年不得再申請保障住房的基礎上,處以最高20萬元罰款。目前,北京市尚無因騙租騙購而被罰款的家庭和個人。
騙租騙購是一種什麼行爲?是否要負法律責任?如果是一種法律行爲,要負法律責任,我建議對騙租騙購者的處置應當直接按照現行法律論處,而不是拋開現行法律另擬處罰標準。
保障條例(草案)將罰款的執法權交給區縣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這裏面問題很多。一是自由裁量幅度過大,很容易滋生腐敗。二是區縣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的內部人最容易與外面勾結搞騙租騙購,如果由他們自己對自己執法,一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好是發現騙租騙購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懲處,或是按合同詐騙罪,或是按相關法律規定論罪。
一直弄不明白爲什麼騙租騙購就不算犯罪,其他騙子就要入罪。倘若是爲了照顧窮人,似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條法律原則通不過。此外,符合條件租、購保障房的窮人不需要騙租騙購,一旦騙租騙購就一定不是窮人了。騙租騙購者直接危害了窮人的利益,佔有了本來就十分稀缺的保障房資源,對這類壞人壞事本應從重從快嚴厲打擊,怎麼只是罰款了事?騙購一套房子多少錢?最高罰款才20萬元,這是向騙購者傳遞知難而退的信息,還是鼓勵騙購者加倍“進取”,積極“騙購”?
保障房建設是政府爲無力購買商品房的百姓做的一件實事。無論如何,要保障每一間房子都不能被騙租騙購,既不能讓管理者藉機自肥,也不能對騙租騙購者法外施恩,讓保障房成爲騙子行騙的樂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