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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電力工程公司老總在職期間收取巨額賄賂,為他人謀取不當利益。原審法院經審理,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宣判後,檢察機關以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有誤為由提起抗訴。今天上午,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被告人祝某今年58歲。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間,祝某任本市某電力工程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為張某承攬其公司工程提供幫助,並於2006年3月收受張某賄賂款人民幣95萬餘元;為本市某電器廠和某電器公司業務員李某向其公司銷售電氣設備提供幫助,分4次收受李某給予的銀行卡4張,共計人民幣41萬餘元;為劉某承攬其公司工程提供幫助,分4次收受劉某給予的銀行卡四張,共計人民幣25萬餘元。原審法院另查明,被告人祝某在任職期間,其所在公司的經濟性質為股份合作制,注冊資金中沒有國有資產。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祝某身為電力公司總經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祝某在接到單位電話通知後,主動回到單位配合偵查機關調查的行為,應當視為自動投案。此外,祝某主動交代收受張某、李某、劉某錢財,應認定為自首。鑒於被告人祝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繳全部贓款,具有悔罪表現等情節,可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據此,原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祝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祝某退繳的涉案贓款人民幣162萬餘元,依法沒收。一審宣判後,檢察機關提起抗訴。
上午9:30,庭審開始。檢察機關提出三點抗訴理由:一、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被告人祝某屬於受委派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其代表國有公司履行職務,應以受賄罪對其定罪處罰;二、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人祝某構成自首錯誤,祝某沒有自動投案行為,其在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交代罪行,不構成自首;三、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部分錯誤,祝某向一家公司索要360萬元用於購房,並利用其職權幫助該公司謀取利益,該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認定為受賄金額。對此,被告人祝某當庭提出,原審法院對其身份的認定正確,檢察機關提出的360萬元系其與上述公司共同投資購房,並非受賄。
截至發稿,庭審仍在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