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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2008年7月1日後,將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向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的低收入家庭出租滿一年以上,且他處有住房的出租人,可以申請領取出租人補貼。
本報訊(記者胡曉偉)記者獲悉,根據《關於廉租住房保障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爲鼓勵出租人向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補貼資格的家庭出租房屋,市國土房管局制定了《天津市出租人補貼操作程序》,對原有的相關規定進行了細化。
根據本市2009年出臺的《關於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的出租人發放補貼的操作程序》規定,2008年7月1日後,將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向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的低收入家庭出租滿一年以上,且他處有住房的出租人,可以申請領取出租人補貼。
在此基礎上,本次新制定的《操作程序》中對出租人補貼資格認定要求進一步予以細化。明確提出,出租人應當是出租房屋的產權人(購房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一套住房原則上只能租給一戶家庭。在租賃期限內,只能辦理一次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已申報爲出租人他處住房的,他處住房產權人(承租人)不得同時將其作爲出租房屋,申領出租人補貼。出租人將成套單元住房其中一間出租的,其他房間不能視爲他處住房。非成套獨用住房,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認定。出租人原則上每年度只能申領一份出租人補貼。
在審覈方面,新《操作程序》要求相關部門進一步提高服務效率。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出租對象及租賃期限的審覈工作由過去的10個工作日縮減爲5個工作日內。審覈的具體內容包括出租對象審覈和租賃期限審覈,與原有要求基本保持一致。例如,要求將承租人取得的《資格證明》與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進行覈對;租賃期限認定原則爲:一年以上不滿兩年的按一年計算;租賃期限連續兩年以上不滿三年的按兩年計算,並以此類推。
新的《操作程序》還要求,應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出租人補貼款劃至申請人開立的存摺內。同時,對三類情況進行了具體說明:一是出租人死亡的,原則上由配偶申領。申領時,應當提供出租人死亡證明;出租人無配偶的,由出租房屋所有法定繼承人共同推薦領取人,並提供書面證明材料。二是出租住房爲共有產權的,房屋產權共有人應當達成一致意見,確定其中一人申領。申請出租人補貼時,原則上應當由經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中記載的作爲出租人的共有人辦理申請。該共有人可以委託其他共有人辦理申請手續,並提供書面委託書。三是出租人居住的住房被徵收(拆遷)的,自徵收(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視爲出租人不再具備出租條件。出租人補貼可按出租人具備出租條件的時間進行計算。出租人具備出租條件的截止日期,以徵收(拆遷)公告發布的日期爲準。出租人補貼額=補貼標準×具備出租條件的月份數/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