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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市民駕車夜行,未料,車前輪竟突然陷入無蓋井中,只得報警由拖車拖出。事發後,該市民無法查到事故井產權單位,遂將市政公路管理局告上法庭,索賠損失。今天上午,紅橋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2013年7月4日20時35分,市民張某駕駛李某名下的起亞牌小轎車行駛至紅橋區復興中學東側時,車輛右前輪陷入路面一無蓋排水井。據張某稱,當時在下雨,路面有積水,沒有看到井蓋被挪開,車輛出現情況後,張某下車經過觀察纔發現,車前輪陷進了井裡。井蓋上印有『天津市政排水』字樣,路面無警示標志,經撥打110報警,事故交警到現場拍照取證後,呼叫事故拖車將起亞車拖出排水井,並收取拖車費1200元。事後,張某為挽回經濟損失,多方詢問該井產權單位,但未能得到回復。經過查詢,張某得知市政公路管理局已於2012年對全市井蓋進行了登記,對全市井蓋負有管理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第91條第2款:『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張某將市政公路管理局告上法庭,索賠拖車費1200元。
被告單位辯稱,原告以其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故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主要理由有兩點,第一,根據《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排水井等設施的維修、養護和安全應由設施的權屬單位負責,本案有明確的民事責任主體,不應被告擔責。第二,被告也不是排水設施的管理單位,有關文件明確了被告的職責,其中並不涉及城市排水設施的管理,綜上,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與事實、法律不符。截至發稿,庭審仍在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