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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年僅20歲的女子房云云因在江蘇省常州市6次入室盜竊,犯盜竊罪,被該市鐘樓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罰款人民幣三萬元。由於有8個月身孕,房云云依法進入妊娠待產、監外執行刑期。這個判決旋即引起房云云的疑惑:我明明作案8起,爲什麼只追究6起?據房云云稱,她除在江蘇省作案6起外,還於取保候審期間在安徽省合肥市兩次入室盜竊,且第二次作案後被合肥警方人贓俱獲。(7月29日《大河報》)
作案8起,結果只追究6起,但是,新聞中這名小偷卻不樂意了。原來,這其中有兩起是偷了官員。據悉,她在合肥多次踩點,盜得財物共計幾十萬元。遺憾的是,即便第二起案件是警方人贓俱獲,這兩起盜竊案也沒有“資格”算作是“作案”。這樣的詭異一幕,完全可以套用孔乙己的說法,那就是“偷官員不算偷”。
事實上,類似的劇情,我們並不陌生。2011年11月,山西焦煤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白培中家中失竊,其妻子選擇了報警,謊稱失竊金額300萬元,結果卻發現失竊金額高達上千萬元,最終成就了著名的“小偷反腐”。而此次常州審理的案件,本應是一起“小偷反腐”的經典劇情,卻被相關部門無情地“刪除”了。司法機關對此事的曖昧態度,無疑是令人生疑的:爲何“偷官員不算偷”呢?
顯然,檢察機關自稱“不知情”是站不住腳的,更像是卸責的擋箭牌罷了。一方面,小偷自己寫了舉報信,還希望通過這來立功減刑;另一方面,警方也表示知情。在這樣的境況下,檢察機關的“不知情論”,的確會給人很大的想象空間,這到底是真不知情還是不敢知情?這背後有無瓜田李下之嫌?這一切,都值得拷問,因爲這關乎此事的公平與正義。
看來,有一種徇私枉法叫“偷官員不算偷”。就這起案件來說,公衆需要一個真相,檢察機關也需要給公衆一個滿意的答覆。倘若其拿不出令人信服的說法,那這又有“案中案”了,即在盜竊案之外,又有了徇私枉法的情節,而後者,需要更上一級的檢察機關來覈查。可以肯定的是,“偷官員不算偷”就是一封檢舉信,檢舉着相關司法機關的失職與瀆職,面對這樣“敗壞水源”的行爲,我們當然不能放過,而必須追尋真相,以便讓正義更好地抵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