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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英國文化大臣瑪麗亞·米勒虛報房屋補貼一事被媒體曝光,她本人被迫辭職。儘管這被認爲是英國不斷加大反腐力度的一個鮮活案例,但英國輿論認爲,米勒的腐敗行爲損害了政府官員在民衆心中的形象。
英國法律規定,如果政府官員或議員,因選區選民公事等不得不長期出差在外,並因此在外地租房或買房的,就可以申請房屋補貼。事實上,米勒就居住在倫敦,根本不在外地。由於倫敦的房價遠高過她在英格蘭北部選區的臨時住所,因此她故意把在倫敦的家登記成“臨時住宅”,從而騙取更多的住房補貼。據英國《每日電訊報》報道,米勒前後多“領”了4.58萬英鎊(約合48萬元人民幣)之多。她爲此丟官失爵,斷送了自己的政治前途。
這則醜聞一經曝光,便引發英國民衆強烈憤慨。英國廣播公司說,有八成英國民衆要求米勒辭職,不少人呼籲警方介入調查。在給英國首相卡梅倫的辭職信中,米勒仍力陳自己在內閣和議會中的“政績”,想以此博得同情。
貪腐是懸在英國政府官員“烏紗帽”上方的一條“高壓線”,觸碰不得。根據“透明國際”組織發佈的“2013年全球清廉指數”報告,英國清廉程度在全球排名中居第十四位,屬於腐敗程度比較低的國家。英國不斷完善法律,讓法律成爲阻隔腐敗的一座座“堤壩”。
早在1889年,英國就率先制定了該國第一部反腐敗法律——《公共機構腐敗行爲法》,嚴格禁止公共機構人員主動或被動的賄賂行爲,規定政府官員不得收受或者要求收受、同意收受任何形式的貸款、現金、禮物等。該法對政府內部的腐敗行爲進行嚴懲,規定對涉案官員進行革職、不設上限的罰款,甚至處以6至7個月的監禁,並在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公職等。這些反腐條款一度令官員對貪腐望而生畏。
1906年,英國在修訂《公共機構腐敗行爲法》的基礎上,頒佈了《防止腐敗法》,進一步擴大打擊腐敗的範圍。1916年,英國對《防止腐敗法》進行了進一步修訂,把反腐法規的適用範圍擴展到一切地方和公共機構。2003年3月,英國在梳理和修訂現行各種反腐法規的基礎上,公佈了綜合性的新《反腐敗法》。2010年,政府又出臺了《英國反賄賂法》,這被認爲是“迄今爲止最嚴厲的反賄賂法律之一”。
米勒騙取補貼的醜聞曝光後,英國政府再次加大反腐力度,出臺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如重申執行《英國反賄賂法》的必要性和對任何官員都適用的“無排他性”。同時,政府還在公務員中強化實施“公共行政七項原則”,包括無私、廉潔、誠信、公正、客觀、責任、表率等內容,並由專人負責督促和檢查,以樹立官員正面、積極形象。
倫敦城市大學行政管理學教授丹尼斯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在反腐方面,英國的法律是比較健全的,但仍不乏“以身試法者”,這暴露出一些官員千方百計追逐金錢和攫取利益的貪婪。這種貪婪有時會像魔鬼一樣讓一些官員心存僥倖,挑戰法律的底線。在卡梅倫內閣中,米勒是一位不多見的女性要員,加之才幹出衆,她的仕途本是一片光明,被認爲有“巨大上升空間”。米勒的狼狽結局爲更多的英國官員敲響警鐘。
(本報倫敦7月29日電)
《人民日報》( 2014年07月30日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