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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因污水井塌陷,一花甲老嫗在經過時摔倒致骨折。事發後,老人起訴『肇事』污水井的產權單位賠償損失。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對井蓋疏於管理且未設警示標志,應承擔70%責任;原告未盡注意義務,自擔30%責任。由此,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7萬餘元。
2013年2月22日下午,64歲的邱大娘途經南開區一棟樓房樓下時,由於該處有一個污水井,且井蓋周圍的路面出現了塌陷,邱大娘不慎摔倒在地。後經醫院診斷,邱大娘『左脛腓骨下端骨折』。此後數月,她共花去醫藥費4200餘元。為討個說法,邱大娘將『肇事』污水井的產權單位某手表公司告上法庭,同時提出,該公司應對污水井進行日常維修保養,由於其疏於管理,致污水井塌陷,自己倒地受傷,所以要求該公司賠償醫藥費、護理費等各項經濟損失6.8萬餘元。
庭審中,被告公司辯稱,對邱大娘的受傷表示同情,但其公司不該對此承擔責任,請求駁回原告訴求。首先,不能確定邱大娘的傷是由於涉案污水井塌陷造成的;其次,其公司不認為該污水井是在其管理范圍之內。
結合已查明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為,原告就診時間與其報警記錄相吻合,故原告受傷時間,法院予以確認。被告出具證明,明確污水井旁的樓系被告公司的職工宿捨,產權歸被告所有。依照《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第38條之規定:『自建排水設施、住宅的化糞井及其與住宅相連接的管道,由產權單位或者受托單位負責。』而被告未出具證據,證明原告受傷地的井蓋非被告管理范圍,故被告以『沒有產權證,不清楚產權歸誰所有』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以采信。由於原告受傷系因被告作為產權單位對井蓋疏於管理,使井蓋周圍路面塌陷,且未設立警示標志消除事故隱患而引起的,被告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告沒有觀察周圍環境,沒有盡到注意義務而導致自身摔傷,也應承擔一定責任。故依據雙方的過錯與最終的損害結果,原告應當承擔30%的責任,被告應承擔70%的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