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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6日對朱梓君等13人非法吸收4萬餘人26億餘元存款案件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朱梓君等13名被告人2年6個月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10萬至50萬元不等罰金。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朱梓君等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借用銷售商品之名吸收資金,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爲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且犯罪數額巨大,依法均應予懲處。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他量刑情節,作出上述判決。
經法院審理查明,朱梓君、徐蘇寧、肖章定等13人以加盟巨鑫聯盈公司可獲高額回報方式,在短短2年多時間裏,非法吸收4萬餘人26億餘元。2006年8月,肖章定在浙江衢州經營吾老七日用品公司期間,設計了一套消費者購買公司商品,公司在一定期限內向消費者返利的“購物返利”經營模式,朱梓君時任該公司講師。2007年3月,肖章定因犯非法經營罪、詐騙罪被判刑。2009年,朱梓君在該“購物返利”經營模式的基礎上,創設了“聯合加盟方案”的經營模式,並依託巨鑫聯盈公司付諸實施。肖章定出獄後,加入巨鑫聯盈公司,積極配合朱梓君對“聯合加盟方案”的推廣。
2009年12月至2012年5月,朱梓君、徐蘇寧先後夥同張濤、劉京川、肖章定,並糾集倪志恩、邢安平、尹立強、劉穎、湯永花、張豔芳、郭強、李春華等人,假借銷售商品之名,通過網絡宣傳、推介會等途徑,以巨鑫聯盈公司爲依託,向社會公開宣傳“聯合加盟方案”,通過宣講巨鑫聯盈公司既往業績,模擬營業額增長比例等方式,使社會公衆認爲加盟巨鑫聯盈公司後,可通過領取運營補貼、招商補貼、顧問費、精英獎、排名獎等方式獲取高額回報,變相吸收公衆存款26億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