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8月7日電網信辦今日發佈《即時通信工具公衆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第八條明確,對違反協議約定的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警示、限制發佈、暫停更新直至關閉賬號。
《即時通信工具公衆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從事公衆信息服務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對違反協議約定的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視情節採取警示、限制發佈、暫停更新直至關閉賬號等措施,並保存有關記錄,履行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