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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因前面的電動車走得較慢,後面的汽車司機一怒之下將騎電動車的人打傷。日前,經河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
事發當日,被告人張某駕駛汽車行至本市河東區一公交站附近時,因前面的電動車走得較慢,遂不停鳴笛。雙方因此發生矛盾,張某下車對騎電動車的劉某進行毆打,並將劉某摔倒。經鑑定,劉某爲左鎖骨骨折,損傷程度爲輕傷二級,頭面部的損傷程度爲輕微傷。經被害人報警,3天后張某到公安機關投案。本案附帶民事部分已達成和解,被告人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萬元,被害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並表示諒解。鑑於被告人張某犯罪後自動投案,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的諒解,確有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