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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對一起搶劫案提起公訴,河東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張某判處刑罰。
被告人張某,男,23歲,無業。2011年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2011年12月刑滿釋放。2012年因盜竊被勞動教養一年三個月。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7點左右,被告人張某夥同“李某”攜帶壓力鉗、扳手、剪刀等作案工具至本市河東區一小區某單元門口處偷盜電動自行車。張某將用液壓鉗剪斷車鎖的一輛塞克牌電動自行車推離現場時,被車主被害人田某及其女兒吳某發現,田某母女抓住張某不讓其離開,張某見狀叫來其同夥“李某”,二人使用暴力對田某、吳某進行毆打,造成兩被害人受傷。被害人報案,民警趕到現場將張某抓獲歸案,並扣押被盜車輛一輛、壓力鉗一把、T字改錐兩把、螺絲刀三把等物品。被盜車輛已收繳併發還失主。經鑑定,田某、吳某的損傷程度均構成輕微傷,被盜塞克普通型電動自行車價值人民幣500元。近日,河東區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檢察官提醒市民:我們作爲健全的社會人,理應通過自身勞動換取生活資源,而不應通過攫取不義之財來滿足自己的私慾。盜竊被發現不但毫無悔改之意,反而將失主打傷,孰不知性質已經由盜竊轉化爲搶劫,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