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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小平發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的講話。
在這次會議上,鄧小平總結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針,這成爲以後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基本要求。
根據鄧小平的講話精神,隨後召開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在公報中提出,“從現在起,應當把立法工作擺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議程上來。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要保持應有的獨立性;要忠實於法律和制度,忠實於人民利益,忠實於事實真相;要保證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於法律之上的特權。”
“文革”十年,法制遭到徹底破壞,公檢法被砸爛,尤其是檢察機關,1968年被撤銷,後由憲法規定其職權由公安部門行使。
意大利記者奧琳埃娜·法拉奇有機會直接採訪鄧小平。當法拉奇對中國能夠避免再次發生諸如“文化大革命”這樣可怕的事情表示懷疑的時候,鄧小平並沒有駁斥她。鄧回答:“這要從制度方面解決問題。我們過去的一些制度,實際上受了封建主義的影響,包括個人迷信、家長制或家長作風,甚至包括幹部職務終身制。我們現在正在研究避免重複這種現象,準備從改革制度着手。”
鄧小平開出的藥方是,認真建立社會主義的民主制度和社會主義法制,“只有這樣,才能解決問題。”
鄧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強調, “不管誰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機關依法偵查,司法機關依法辦理,任何人都不許干擾法律的實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遙法外。”
此後,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鄧小平又從爲社會主義建設保駕護航的角度強調了法制的重要性, “搞四個現代化一定要有兩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謂兩手,即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
鄧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會議再次強調,要繼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這是三中全會以來中央堅定不移的基本方針,今後也決不允許有任何動搖。”
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第一次明確提出“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的重大原則。隨後,黨的十二大將其載入新黨章的總綱之中,同時寫進了1982年通過的新憲法的序言和總綱。
88歲高齡的鄧小平發表南巡講話,直接提出了“還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的說法。
鄧小平的這一系列法制思想,後來逐步發展成爲我國如今“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