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牙刷生產廠家涉嫌價格欺詐
粵首單生產廠家價格欺詐處罰聽證會召開
本報訊(記者耿旭靜)昨天,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就黑人牙刷生產廠家好來化工(中山)有限公司涉嫌價格欺詐案舉行行政處罰聽證會。據悉,這是廣東省首單因生產廠家涉嫌價格欺詐而舉行的行政處罰聽證會,在此之前涉嫌價格欺詐的主體均是“零售商”。
昨天,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就黑人牙刷生產廠家好來化工(中山)有限公司涉嫌價格欺詐案舉行行政處罰聽證會。
據介紹,好來化工(中山)有限公司在黑人柔彩健齒+俊朗健齒牙刷4支七五折裝(條形碼4891338007979)產品包裝上標示了“原建議零售價14.40元,並建議在此基礎上打7.5折銷售,實際售價以零售商標示爲準”。而調查人員出示的上市通知書顯示,自2010年12月1日上市以來至檢查當日,該商品建議零售價爲10.80元,從未標示過“建議零售價14.40元”,廠家也沒有給過經銷商該建議零售價。
廣東省發改委調查人員表示,該公司在涉案產品包裝上標示的“原建議零售價××元”實際上並不存在,其價格標示行爲是一種誤導性標價行爲,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爲”中第(四)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規定,屬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爲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價格欺詐行爲。據此,廣東省發展改革委依法責令好來化工(中山)有限公司停止價格違法行爲,擬對該公司處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好來化工代理人表示,公司不存在價格違法行爲,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不應該進行行政處罰,並強調建議零售價畢竟不是商場零售價,不能因爲建議價格就稱之爲“價格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