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六旬婆婆穿一次性拖鞋摔倒
7天連鎖酒店賠了7000多元
你知道嗎?臺北將一次性拖鞋列爲危險品,禁止在浴室使用
▲易婆婆臉上摔的全是傷口
▲易婆婆當時在酒店衛生間摔倒的位置
▲一家人帶着受傷的易婆婆在酒店等待解決
-重慶晚報記者文翰劉潤攝影報道
本月20日,湖北省恩施市的易婆婆一家人來重慶旅遊,還沒怎麼玩,就被一場意外破壞了行程———入住江北區觀音橋建新東路7天連鎖酒店後,易婆婆如廁後摔倒,罪魁禍首是一雙不防滑的一次性拖鞋。
穿一次性拖鞋摔倒
昨日中午,觀音橋建新東路7天連鎖酒店,62歲的易彩清婆婆坐在大廳裏,臉上有兩處擦傷,表情痛苦,不停呻吟着。
據易婆婆的侄女龍莉介紹,他們一家共12人來自湖北省恩施市,20日下午2點左右達到觀音橋,逛了附近幾個商場。晚上在朝天門體驗兩江遊後回到酒店,次日準備再繼續遊覽重慶風光。
當晚,她和易婆婆入住酒店1809雙人間。“大概是凌晨6點不到,我聽見婆婆在衛生間喊我。我迷迷糊糊走到衛生間,一下子被嚇醒了:婆婆面朝下趴在地上,說話聲音很痛苦。”龍莉說,她趕忙扶起婆婆,一臉都是血。原來婆婆滑倒了,臉恰好摔在浴室和馬桶隔斷上。
酒店賠償7000多元
易婆婆說,她摔倒是因爲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打滑。龍莉說,因爲此事,一家人預計昨日上午9點離開重慶的安排被打亂,車票也沒來得及退。她提供了一份三二四醫院出具的診斷書,確診易婆婆爲輕度顱腦受損、面部軟組織損傷、頸部軟組織損傷。
龍莉說,易婆婆摔倒已經花去4800多元醫藥費。在賠償費用上,雙方存在爭議。
昨日,重慶晚報記者找到店長助理楊先生。他說:“這事完全是意外,但發生在酒店,是我們的責任肯定不會推卸,正和家屬協商。”楊先生帶領記者找到了店長。她沒有正面迴應拖鞋是否打滑,只說了句:“我們已經解決了。”
記者瞭解到,雙方在酒店大廳簽訂了一份協議:7天酒店支付易婆婆7089元醫藥費,家人不再追究此事。
重慶晚報記者來到該房間,在臥室和衛生間,沒有看見地面溼滑、小心摔倒的提醒。
觀音橋工商所所長舒健勇告訴記者,易婆婆因爲一次性拖鞋不防滑摔倒,酒店沒盡到提醒義務,根據新消法十九條規定,酒店理應承擔責任。但根據以往經驗,工商部門在接到類似酒店摔倒投訴時,往往存在取證難的問題,只能進行調解。
一次性拖鞋佔主流
防不防滑成本差距大
重慶晚報記者走訪了位於主城的7天、漢庭、如家等快捷酒店,發現其提供的拖鞋,均爲不防滑的一次性拖鞋。個別分店儲備有塑膠拖鞋,可供客人選擇。
昨下午,記者來到渝北區龍溪酒店用品批發市場瞭解到,一次性拖鞋分爲防滑和不防滑兩種。所謂防滑,是指鞋底硬紙板加厚,或添加棉絨,有的還帶防滑槽。不防滑則是鞋底只有一張較薄的硬紙板。
一名老闆明確表示,穿着不防滑的一次性拖鞋遇到溼潤、光滑的地板容易打滑。這種拖鞋,5毛錢一雙,如果買得多價格還可以優惠。至於防滑拖鞋,根據材質、厚度不同,一雙價格從2元多到8元多的都有。記者登錄淘寶網查詢,一雙不防滑一次性拖鞋最低價接近3毛錢,而一雙防滑一次性拖鞋最高可賣10元,最高價差30多倍。
漢庭快捷酒店楊家坪步行街店店長吳文露稱,快捷酒店選擇一次性拖鞋主要出於三個方面考慮:控制成本、顧客需求、迎接檢查。
她說,一次性拖鞋成本較低,公司統一配送爲1元左右,一次性防滑拖鞋成本在3元到5元左右。快捷酒店接待量大,長此以往是一筆不小的支出,肯定會選擇成本較低的。
既然一次性拖鞋有安全隱患,爲何不用塑膠拖鞋。吳文露稱,塑膠拖鞋粗淺的消毒處理,面對衛生部門檢查時不一定能通過。同時,也有顧客出於衛生、心理原因,覺得多次使用的塑膠拖鞋不乾淨,主動索要一次性拖鞋。
星級酒店在拖鞋選取上是否有所不同?
原喜來登酒店領班康先生說,喜來登酒店提供的拖鞋,都是鞋底較厚的一次性拖鞋。他工作2年裏,未曾遇到因爲拖鞋打滑導致客人摔倒發生。索菲特酒店經理梅女士表示,索菲特酒店房間鋪設地毯,一次性拖鞋有加棉加絨處理,鞋底大約有2釐米厚,具有防滑功能。她也沒遇到過拖鞋打滑導致客人摔倒發生。
一次性拖鞋禁止浴室使用
重慶晚報記者瞭解到,早在2006年,我國臺灣台北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就明確將賓館酒店內薄薄的一次性拖鞋列爲危險物品,在潮溼地面容易滑倒,要求所有經營者應在拖鞋上明確標註“禁止在浴室使用”,或者全面更換爲防滑拖鞋。
重慶晚報記者聯繫上主城區3名工商所所長。他們均表示,在以往賓館酒店投訴中,有過因拖鞋不防滑導致客人摔傷的糾紛,酒店均承擔了相應責任和賠償。
沙坪壩區工商局外宣負責人稱,賓館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存在安全隱患是客觀事實。從維護消費者安全權、規避自身麻煩來說,賓館酒店應該高度重視,自覺進行整改。如在醒目位置提示客人:不要將一次性拖鞋穿入衛生間,並提供客人進入衛生間的專用拖鞋。
據瞭解,目前酒店行業並沒有針對一次性用品的管理細則,即便是星級酒店,在一次性用品方面更多在意的也是和其星級匹配,在安全性能方面缺乏明文細則進行規範。
產品危及安全應主動叫停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燬、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採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來源:重慶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