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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與王某原是夫妻,兩人生有一個兒子,1996年二人經法院判決離婚。後他們的兒子2014年7月因病去世,留有京牌小客車一輛。劉某便找到王某要求將兒子名下的車輛過戶給自己,但王某不予配合。因雙方協商未果,劉某便將王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他繼承兒子的小客車。近日,密雲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劉某稱,他與王某在1981年登記結婚,二人婚後生有一子。後二人因感情問題於1996年經法院判決離婚。兒子由他撫養成人。他們的兒子曾經在2006年10月13日購買了一輛松花江牌小客車。2014年7月,兒子因病去世。後他找王某要求將兒子名下的車輛進行過戶,但王某卻不予配合。他作爲父親,依法享有繼承兒子遺產的權利,並且這個車是他花錢給兒子買的。
在庭審中,王某稱,她不同意劉某的訴訟請求,因爲她也把孩子養到18週歲了,她也要求繼承這輛車。
本案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