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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限購政策使離婚官司也有了新變化,北京市豐臺區的一對夫妻在離婚時,不爭車輛所有權,反而對車牌爭執不休。記者今天獲悉,鑑於兩人離婚時已經約定車輛歸範女士所有,豐臺法院對此案進行開庭審理後,判決車牌歸範女士所有。
範女士介紹說,2013年初,她和嚴先生經法院調解離婚。民事調解書中確定雙方婚後財產奧拓牌小客車一輛歸她所有。調解書生效後,嚴先生一直未辦理車輛過戶手續,範女士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嚴先生協助她辦理過戶手續。
而在法庭上,嚴先生辯稱,當初只約定車輛歸範女士,並沒有約定車牌歸她。嚴先生表示,他再買車也需要車牌,因此只能由範女士自行解決車牌問題。
豐臺法院經審理認爲,範女士和嚴先生在離婚時對共有財產達成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有效。雙方對夫妻存續期間購置車輛的分割達成了一致意見,雙方應當依約履行。故嚴先生應當協助範女士辦理車輛過戶手續。(通訊員曹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