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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爲了以較少的首付和較低利率的公積金貸款買“二套房”,北京一對80後小夫妻約定離婚,房屋產權一人一半。不料,房子到手後,丈夫小封卻拒絕承認雙方是爲了買房子而“假離婚”,也不同意小胡享有一半產權。憤怒的妻子小胡將小封和地產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自己享有小封和地產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百分之五十的權利義務。這官司已經從一審打到了二審。
原告小胡訴稱,她與小封原系夫妻。她婚前有一套房子,爲了即將出生的孩子,2012年7、8月間,兩人決定再買一套房子,房屋產權一人一半。看中房後,買房之前,小封主張由雙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剩餘房款使用公積金貸款,並且提出二人先離婚,因爲只有離婚才能辦理公積金貸款。小胡不同意,但丈夫對她百般勸說,並對她和她的母親進行了暴力威脅。她無奈之下只好在生完孩子的第10天和小封辦理了離婚手續。買房前後,她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將購房款先後給了小封的父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因她剛生產完,就沒有與小封一同前往,但委託小封在合同上籤上她的名字。後來她從第三人地產公司處得知,小封並沒有在合同上籤上她的名字。後她與小封簽訂了《房屋產權共有協議書》,約定上述房屋爲雙方共同出資購買,雙方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產權。2013年5月底,她與小封收房時,要求第三人某地產公司辦理合同署名和共有登記事宜,但第三人拒絕辦理。所以起訴。
一審時,小封辯稱,他與小胡是因爲感情破裂才離的婚,離婚後他沒有住所,才以借款和他父母出資的方式在第三人處購買了涉案房屋。房屋買賣合同是在他與小胡離婚後簽訂的,是合法有效的。簽訂合同的整個過程小胡都沒有參與。雙方簽訂的《房屋產權共有協議》是小胡以孩子爲要挾脅迫他簽訂的,該協議對第三人不產生效力,請求法院駁回小胡的訴訟請求。第三人地產公司說,他們公司是與被告小封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沒有與小胡簽訂過任何合同。
一審法院認定,以證據不足爲由駁回了小胡的訴求。小胡不服,上訴到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堅持認爲她與小封是爲了買房子而辦理的“假離婚”,房子是二人共同出資購買的,二人簽訂的《房屋產權共有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應當承認其對小封與某地產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享有一半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