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日前,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責令濱海新區大港某菜市場承擔買菜人汪某摔傷20%的責任,賠償汪某醫療費等共計50000餘元。
2013年7月1日下午,家住濱海新區大港的63歲的汪某到附近的菜市場買菜。因當日下雨地面溼滑,汪某在菜市場內摔倒受傷,造成股骨頭骨折,經鑑定爲八級傷殘。後汪某以菜市場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爲由將其訴至濱海新區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菜市場賠償醫療費等共計260000元。
濱海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爲,汪某在雨天行走時應多加小心,其滑倒受傷,自身存在疏忽大意的過錯,而菜市場已放置了警示標識、防滑墊,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故汪某的主張不能成立,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汪某不服,上訴到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菜市場鋪設的防滑墊及警示標誌僅限於菜市場門口,而在菜市場內部卻存在遍地積水的情況。汪某摔倒的地方並不在門口,而在菜市場裏面,且摔倒地並沒有防滑墊等設施。菜市場安全保障措施並不充分,應承擔20%責任;汪某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故應承擔80%責任。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責令菜市場賠償汪某醫療費50000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