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日前,廣告法修訂草案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草案規定廣告薦證者行爲規範和法律責任,這意味着明星不得爲自己未使用過的商品和服務作證明。此規定引發網友紛紛熱議:代言藥品的怎麼辦?代言衛生巾的汪東城怎麼試用呢?
代言虛假廣告
明星將被重罰
消費者狀告劉嘉玲及SK-II虛假廣告案、南京市民狀告郭冬臨代言汰漬洗衣粉廣告虛假……明星代言的虛假廣告,一直以來深受社會關注。
日前,廣告法修訂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草案規定,廣告薦證者不得爲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同時,如果明星做虛假廣告,將承擔法律責任。草案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明星往往具有較高的社會影響,消費者也會處於對明星的信任而購買該產品,而明星代言的產品一旦出現問題將產生巨大社會影響,因此政府對明星廣告代言的要求也逐步明確和具體。去年修訂的新消法就明確規定,明星代言廣告如涉及虛假宣傳,將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此次廣告法修訂案對廣告薦證者的法律責任再次予以明確和強調。
部分商品廣告誇大功能因審查缺位
輕輕一搓髒衣領立刻變白的洗衣液、身着白大褂的“科學家”推薦的牙膏、內含新鮮肉塊蔬菜的方便麪……這些廣告與實物明顯不符的宣傳廣告,每天不停出現電視裏,已讓消費者見怪不怪。
不少“較真”的消費者也曾專門爲這些貨不對板的產品廣告打過官司。2007年,南京市民李先生購買了一袋某某牌洗衣粉,按照使用說明使用後卻達不到廣告中的清潔效果,因此將該產品代言的明星告上了法庭。而如今,該洗衣產品廣告依舊換湯不換藥地輪播。
什麼原因造成這些“誇張”的廣告能通過審查?目前,我國廣告審查大致分兩部分,其中只有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的廣告由工商局進行審查,其他廣告則由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進行審查。廣告經營者既當球員又當裁判的方式自然會對自己網開一面。
專家:今後明星代言將更慎重
昨天,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副教授吳景明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歐美國家早已從法律上明確規定,產品或者服務的代言人必須是產品或服務的長期使用者或長期受益者,否則代言就是違法行爲,並要受到懲罰。
吳景明說:“不得不說,此前我國對廣告代言人太放任了。不管是體育明星,還是文藝明星,只要一出名,第一件事就是拍廣告。但是,一旦所代言的產品出了問題,他們卻不承擔任何責任。有利益而不承擔責任,權利、義務有了不對等性,代言變得肆無忌憚,其中不乏說假話。”
“你沒有用過,怎麼能說該產品是好的?”吳景明表示,雖然此次修法來得晚了一些,但是還不遲。這次的新規定,對於明星來講,意味着以後他們代言的時候必須更加慎重,除非願意接受處罰。
明星:代言前先試用纔是負責任態度
昨天,記者爲此採訪了幾位明星經紀人,他們表示,藝人都很珍惜自己的名譽,代言的商品都會選擇與自身定位相符、同時質量過關的產品。“一般廠家都會提前把產品發來試用,藝人會自己先使用,即便有的自己用不到,也會送給朋友試用。只要是有點想法的藝人,誰也不會那麼短視,爲了一點短期利益盲目代言,那樣往往得不償失。”一位資深經紀人告訴記者。
另外,記者也採訪了圈內代言量頗高的明星翁虹,她表示,“我代言之前,除了看廠家的各種證書和資料外,我還會試用很長一段時間,再確定自己是不是真的要代言。當然也有看走眼的時候,但是我只能說自己多做些工作,可以減少發生代言虛假產品的概率。”
他山之石
美國明星虛假代言3年不能拍廣告
俄亥俄州曾有一家制藥廠出了一款治療十二指腸潰瘍的新藥,請了明星費德勒做代言。隨後,有人舉報稱費德勒在說謊。經食藥監局、警察局聯合調查之後確認,費德勒從來沒有得過十二指腸潰瘍。在此情況下,費德勒被沒收50萬美元廣告代言費,處以50萬美元的罰款,責令3年內不得接拍商業廣告,並被列入不誠信公民黑名單。
網友聲音
明星是否試用
代言品取證難
質疑一:明星是否試用過商品如何取證?
“明星在用什麼產品,難道你能監控到?明星代言寶寶尿片主管部門怎麼監督?”一位消費者質疑道。
“這個規定過於模糊,在操作性上存在很大問題。”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廣告系主任蔡衛平說:“這一規定的出發點是好的,加大薦證人的責任有利於規範明星代言的功利化取向,一定程度上遏止人格與個人榮譽過度‘商品化’的現象。但是該如何鑑定廣告薦證者是否使用過某一商品或服務呢?現實中明星爲了代言臨時使用一次算不算使用過呢?從這一角度來看,這個規定很容易規避,是沒有約束力的規定,或者在執法上會存在很大難度和爭議。”
質疑二:部分規定爲菸草廣告留“後門”
《世衛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2006年已在我國生效,公約要求在條約生效後5年內全面禁止所有的廣告、促銷和贊助。而目前我國廣告法修訂草案只對部分菸草廣告實行限制,意味着該草案並未達到世衛組織公約全面禁止菸草廣告的要求。
“廣告法修訂草案不應給菸草廣告留後門。”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吳宜羣指出,修訂案對菸草廣告的禁止很不全面,留有很多模糊地帶和漏洞,對菸草的戶外廣告、間接廣告以及菸草品牌的延伸和品牌共享等廣告形式以及菸草促銷和贊助等問題都沒有明確定義和相關限制。“從全面禁止到列舉禁止,差之毫釐,謬以千里,因爲再長的列舉單也無法囊括所有室內室外公共場所,必定爲菸草廣告留下可鑽的漏洞。如果新的《廣告法》不能堵住菸草廣告可鑽的空子,將會導致更多變相菸草廣告的泛濫。”
“新修訂的法律不應落後於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不應落後於現實。”北京義派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振宇律師指出。
質疑三:罰款200萬元封頂有威懾力嗎?
草案規定,對於虛假廣告,將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屢次違法的,處廣告費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許多網民認爲上述規定有漏洞。“要是明星代言費實際爲1000萬元,但是對有關部門說無法計算,因此最高只能罰他200萬元,根本不痛不癢。”
蔡衛平認爲,廣告法修訂草案的立意是好的,但還要實行更嚴格的法律制度,同時建立起“黑名單制度”,對於以虛假廣告牟利的明星,要終生禁止代言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