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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8月31日電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預算法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今日舉行新聞發佈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王超英在會上表示,要求報人大審批的預算草案應當進一步細化,通過功能分類反映支出方向通過經濟性質分類反映支出用途,二者結合可以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支出,便於審查和監督。
王超英介紹,審查和批准預算,是各級人大的一項重要職權。實踐中,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積極探索加強預算審查監督的新途徑、新辦法,積累了不少經驗。根據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於加強人大對預算的審查監督的要求,總結近年來各級人大對預算審查監督的經驗,修改後的預算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了人大對預算審查監督的規定:
一是要求報人大審批的預算草案應當進一步細化。實踐中反映的關於預算審查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預算細化程度不夠,“看不懂”,無法實行有效的監督。多數預算只是編列到類,而且只有支出方向(功能分類),沒有支出用途(經濟分類)。代表們只能瞭解某一領域預算支出的大數,如教育支出總金額是多少,但對具體內容,如多少資金用於教育部門的行政經費,多少資金用於解決教師待遇,多少資金用於學校建設等等,都不是很清楚。看不懂,也就無法審,更無法監督。爲解決這一問題,修改後的預算法在預算編制階段,要求各級預算支出應當按照功能分類和經濟分類編制,通過功能分類反映支出方向(如是教育支出還是科技支出),通過經濟性質分類反映支出用途(如是工資支出還是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支出),二者結合可以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支出,便於審查和監督。要求報送人大審查和批准的預算草案,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編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
二是完善預算的初步審查制度。現行預算法只規定了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增加了對中央預算調整方案和中央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的規定,2006年監督法增加了對各級預算調整方案進行初步審查的規定。修改後的預算法總結實踐經驗,對預算初步審查制度進行了完善:第一,在第二十二條明確了初步審查範圍,對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都要進行初步審查。第二,明確了初步審查機構,市級以上人大的初步審查,由財政經濟委員會或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縣級人大由常委會進行。同時,考慮到一些市級人大可能未設立專門委員會的實際情況,規定市級人大也可以由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爲提高審查質量,規定縣級人大常委會在進行初步審查時,可以由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第三,明確了初步審查的時間,中央預算草案和地方預算草案應當在人大會議召開45日或者30日前,提交人大有關機構進行初步審查;各級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草案應當的常委會召開30日前,提交人大有關機構進行初步審查。第四,明確規定,對初步審查意見和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的意見,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反饋;初步審查意見和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的意見,以及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本級人大代表。第五,爲發揮人大代表在初步審查中的作用,明確市級以上人大有關機構在進行初步審查或研究提出意見時,應當邀請邀請本級人大代表參加。
三是完善了人大進行預算審查監督的相關規定。第一,明確了對預算草案和決算草案的重點審查內容,規定人大在對預算草案進行了審查時,應當對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規定,預算安排是否貫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預算的編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細化規定,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範、適當。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等事項進行重點審查;對決算草案進行審查時,應當對預算收入情況,支出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結轉資金的使用情況,資金結餘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及執行情況,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情況,經批准舉借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本級預算週轉金規模和使用情況,本級預備費使用情況,超收收入安排情況,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規模和使用情況等進行重點審查。第二,完善了關於預算調整的規定,明確了進行預算調整的情形和調整程序,並強調經人大批准的預算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第三,完善了關於預算執行監督的規定,增加規定:各級政府在預算年度開始後、預算批准前安排的支出,應當在預算報告進行說明,向人大報告;各級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權責發生制的情況,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進行報告。
四是爲強化基層人大的預算審查工作,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增加規定,縣、鄉級人大在正式審查預算草案前應當採用多種形式組織基層人大代表聽取選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