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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底,“走廊醫生”蘭越峯訴綿陽市人民醫院人事仲裁議案,要求恢復與醫院的人事關係等(成都商報曾報道)。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9月1日,涪城區仲裁委下發裁定書,“駁回申請人蘭越峯的全部仲裁請求”。
蘭越峯的仲裁訴求是:請求裁決確認被申請人與申請人解除聘用合同的行爲違法,裁決確認被申請人解除與申請人人事關係的行爲違法,並裁決予以撤銷;裁決恢復與綿陽醫院的人事關係;綿陽醫院給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裁決綿陽醫院支付其2012年2月至2014年6月期間的差額工資、津貼、福利報酬及額外的25%的經濟補償金。
綿陽市人民醫院辯稱,蘭越峯被解除聘用合同前,系編內正式員工。2014年1月29日起,蘭越峯長期曠工,截至2014年5月5日,蘭越峯曠工65天。根據相關規定,醫院解除了與蘭越峯的聘用合同。
涪城區仲裁委經過調查審理,於9月1日作出裁決,駁回蘭越峯的全部仲裁請求。另外,蘭越峯“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仲裁請求,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條之規定,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範圍,涪城區仲裁委不予審理。當事人如不服本委裁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本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