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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與『實際地位』一致——寫在天津市人大60年之際
天津北方網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現在哪裡?就在我們身邊的政治生活中。
1954年8月9日至13日,天津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隆重舉行,標志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我市建立。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重要制度載體,核心是堅持黨的領導。人們看到,在這一重大的政治原則問題上,歷屆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堅定不移、貫徹始終。唐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弘揚引灤精神,抗擊非典,學習和貫徹實施憲法,濱海新區改革開放,空間發展戰略,劃定生態保護紅線,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160餘件決議決定,使市委的決策部署經過法定程序成為全市人民的自覺行動。
憲法和法律賦予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重要職權。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後制定了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決議決定451件。市十六屆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天津市綠化條例》,貫徹市委的重大決策部署,匯集了全體市人大代表的智慧,為加快美麗天津建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橕。《天津濱海新區條例》等一系列創制性的法規,使改革於法有據,為推動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納入國家總體發展戰略奠定了法制基石,凸顯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我市人大的有為,證明『法律地位』與『實際地位』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