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充分發揮政協作爲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是中共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一項重大戰略任務,也是各級政協正在積極探索實踐的課題。結合前一時期江蘇省推進政協協商民主的實踐,筆者認爲,面對已經起勢的全面深化改革大潮,深入推進政協協商民主,當前必須着力解決以下關鍵問題。
一、強化協商意識
政協協商民主開展得如何,取決於各協商主體民主協商意識的強弱。政協是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我國最早制度化的協商民主形式。推進政協協商民主,需要黨委、政府和政協組織“兩頭熱”。增強協商意識,從黨委、政府來說,要按照“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要求,積極主動參與協商,虛心聽取和吸納各方面的意見。對參加政協的黨派團體和廣大政協委員、各界人士而言,要在參與協商過程中增強協商的公心意識,以人民羣衆的根本利益爲重,從有利於堅持黨的領導、有利於推動科學發展、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的高度出發,敢於講真話、實話、負責任的話。
二、明確協商內容
政協開展協商民主,首先遇到的問題是協商什麼、協商內容由誰來確定。各地黨委已經出臺的加強政協工作的制度都明確了政協政治協商的內容,這其中,有些內容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政府工作報告、財政預決算報告、“兩高”報告等十分明確,具有操作性,但更多的內容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涉及民生的重要問題、重大投資和建設項目、政協內部的重要事務等,較難界定把握。在實際工作中,政協協商議題的確定,有兩種主要途徑:一是黨政領導直接“交題”,如江蘇省政協今年常委會議的兩個協商議題———“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工程”和“積極穩妥推進城鎮化和城鄉發展一體化”,就是由省委書記羅志軍直接交辦的;二是政協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提出協商課題建議,報黨委批准後實施。
政協協商的內容,幾乎涵蓋了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的方方面面,必須在制度層面列出協商內容清單,儘量細化明確協商的具體內容。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各級黨委和政府、政協制定並組織實施協商年度工作計劃,就一些重要決策聽取政協意見”,爲我們指明瞭方向。今年,全國政協首次制定年度協商工作計劃,提出了協商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明確了協商的議題、形式和程序。這樣做,可以確保政協協商有計劃、有規範、有成效,有利於政協的協商與黨委、政府總體工作部署緊密銜接起來,推動政協協商進入決策程序。
三、完善協商制度
建立健全協商制度是推進政協協商民主的當務之急和關鍵所在。全國政協主席俞正聲強調,人民政協履行職能要有必要的制度保證,通過制度實現規範化程序化,這樣才能使各項工作保持經常性和有效性,避免隨意性和流於形式。各地在推進政協協商民主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方面出臺了許多文件,但還存在原則性規定和籠統要求多、具體可操作的規定少,引導性規定多、制約性規定少等問題。
深入推進政協協商民主,必須加強制度設計。要按照中央關於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總體部署,認真分析影響政協作爲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發揮的機制因素和薄弱環節,堅持把制定完善政協工作制度與推動政協工作制度同黨政工作制度銜接配套結合起來,把建立健全制度與強化制度落實結合起來,進一步規範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內容、形式和程序,進一步完善協商議題確定機制、知情明政機制、協商形式選擇機制、協商主體遴選機制、各界意見表達機制、協商意見報送和反饋機制,從制度層面真正解決爲什麼協商、協商什麼、跟誰協商、什麼時候協商、怎麼協商、協商後怎麼辦等問題,形成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相互銜接、務實管用的政協協商民主制度體系。
四、拓展協商形式
協商需要通過一定的形式來進行。目前,各級政協在實踐中對各種協商形式的運用和發展還不平衡,總的情況是,例會協商、專題協商、提案辦理協商等運用得多一些,有了一整套比較成熟的工作機制;而對口協商、界別協商只是有了初步的探索與實踐。
政協作爲協商民主重要渠道,需要更多更好地搭建平臺,拓展民主協商形式,讓委員願講話、敢講話、講實話。要在充分發揮全體會議、常委會議、主席會議、專委會會議協商議政作用的基礎上,積極搭建委員之間、委員與政協常設機構之間、委員與黨政部門之間多種形式的交流平臺,增進委員對各相關方面工作的瞭解。對開展比較規範的協商形式,如例會協商、專題協商和提案辦理協商,要認真總結成功經驗,使其更加完善成熟;對開展還不夠充分的協商形式,如界別協商和對口協商,要積極探索實踐,使其規範有序地開展起來。政協的協商大都以會議座談討論的形式進行,但不應該完全侷限於會內協商,還可以進行現場協商,使協商從會上“說”走向實地“看”、現場“說”;不僅書面協商,還可網絡協商,使協商更加生動活潑、快捷有效。
五、轉化協商成果
政協協商民主有沒有取得實效,一看是否增進了共識、形成了合力;二看提出的意見建議是否進入黨政決策環節、影響決策直至轉化爲決策。政協的協商意見,凝聚了政協委員的勞動和心血,是政協履行職能的成果。要進一步拓展協商成果轉化的渠道,綜合運用建議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大會發言、調研視察報告等形式報送和反映協商意見,有重點地抓好協商民主成果的宣傳促進轉化。要探索建立黨委、政府和政協三方共同跟蹤督辦的工作機制,把採納落實政協建議情況作爲考評黨政部門工作的重要內容。政協也要通過視察、調研、座談、專項民主監督等形式進行跟蹤問效,多管齊下,以有效解決協商成果轉化落實“最後一公里”問題。
六、提升協商能力
推進政協協商民主需要解決的問題很多,但提升政協協商能力無疑是其中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改革的深化,真正需要政協協商的問題,都是一些大事、難事、羣衆關心的事和全局性、前瞻性、綜合性的問題,如果沒有相當的專業素養、一定的思考能力,不經過深入調研,就很難提出睿智之言、務實之策。提升政協協商能力,要把服務大局作爲履職盡責的中心,把關注民生作爲履行職能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深入調研作爲協商議政的根基,把發揮委員主體作用作爲政協工作的重要基礎,把加強機關建設作爲政協履職的重要支撐,切實提高政協組織協商議政的能力和水平。
(作者系江蘇省政協研究室副主任)
(來源:人民政協報)
(來源:人民政協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