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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25日,霍先生妻子的玉鐲被送到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北京有限公司進行鑑定。鑑定之前,霍先生繳了2萬元的鑑定費用。9月初,鑑定結果出來,霍先生妻子玉鐲的價值在1.5萬到2萬元之間。
司法鑑定的費用甚至高於鐲子自身的價值,這讓霍先生想不明白。他不知道這樣的收費是否合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又是否允許。
當北京青年報記者採訪時,業內人士承認玉石方面的鑑定是超出了法醫、物證和聲像資料三大類司法鑑定範疇的,而這三類收費屬於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管理。除此以外的司法鑑定收費,均是鑑定單位自行定價。
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法醫學教授劉良表示,如今,經濟考量在這些司法鑑定機構的實際工作中加劇,使得司法鑑定的公益性減弱。”
事件
爲獲賠償鑑定玉鐲
收費趕上物品價值
霍先生最近遇到一次“想不通”的鑑寶。
今年8月25日,霍先生妻子的玉鐲被送到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北京有限公司進行司法鑑定。鑑定之前,霍先生繳了2萬元的鑑定費用。9月初,鑑定結果出來,霍先生妻子的玉鐲價值爲15000元到20000元。
“鑑定費都趕上玉鐲的價值了。”根據霍先生出示的發票顯示,此次“檢驗鑑定費”爲20000元,由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北京有限公司開出,時間爲2014年8月25日。
所以要對這個玉鐲進行司法鑑定,這是法院要求的。霍先生介紹,2012年12月30日,他的妻子騎車在東城區前門東大街臺基廠南口路口與一輛小型客車發生碰撞。事故中,霍先生妻子佩戴在手上的手鐲碎了。
事故經交警認定,小型客車的司機負全部責任。霍先生和肇事方很快談到賠償問題。醫療費用、衣物和皮包的費用很快就計算出來,但霍先生妻子撞碎的手鐲價值多少,卻不好判斷。
“手鐲是當初我妻子的媽媽給她的,沒有發票留下。”霍先生告訴北青報記者,手鐲沒有發票,價值不好確定。2013年6月下旬,東城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霍先生妻子的案件。法院方面告知霍先生,對鐲子的破碎申請賠償,首先由鑑定機構評估價值。
日前,法院對此案做出了判決。被告賠償張女士醫療費用和誤工費用等共計12261元,包括衣物和皮包在內的財產損失費2000元,此外,還有玉鐲的損失費2萬元。鑑定費2萬由被告負擔。
質疑
司法鑑定收費是否過高?
根據霍先生提供的鑑定意見書信息顯示,2013年8月5日,鑑定機構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北京有限公司收到法院的《委託司法鑑定函》,委託其對霍先生妻子的玉鐲實際價值進行鑑定。
根據鑑定委託人提交的鑑定書面材料、鑑定標的物查勘情況、專家諮詢意見及市場調研,鑑定機構得出鑑定意見如下:經鑑定,鑑定標的物爲天然翡翠,俗稱A貨,鑑定標的物完好時,市場價值約爲人民幣15000元到20000元。價格基準日爲事故發生日2012年12月30日。
“鑑定收費有沒有標準?要是拿塊石頭去鑑定是不是也要收2萬?”看着手鐲的鑑定價格和鑑定費用,霍先生舉出了一個極端的例子,試圖說明他的觀點。他認爲,鑑定產生的費用趕上需要鑑定物品的實際價值,這會不會不太合理。
此外,霍先生也對鑑定報告的其他內容提出了質疑。在霍先生出具的加蓋有“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北京有限公司”的鑑定意見書中,寫有兩位鑑定人的名字,並附有上崗證書圖片。證書信息顯示,發證日期爲2013年9月。
“鑑定公司的人說,這兩個人其實不是鑑定人,後面有專家。”霍先生說,他質疑鑑定機構收費過高,而鑑定機構告訴他費用涵蓋了另外聘請的鑑定專家,但鑑定報告上卻沒有提到,“公司稱實際鑑定專家另有其人,不能透露”。
迴應
鑑定機構稱藝術品鑑定
並無統一收費標準
在霍先生向鑑定機構提出質疑時,鑑定機構也給出了迴應。
北青報記者以霍先生家人的身份致電鑑定意見書上的簽發人“王苗林”,該人士也是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北京有限公司司法鑑定業務的負責人。
王苗林表示,鑑定霍先生妻子的手鐲屬於司法鑑定,但鑑定機構將手鐲按照藝術品進行鑑定,這與一般的司法鑑定不一樣。根據王苗林的解釋,手鐲算作藝術品,“因爲它是玉石材質,即便是自己戴的。”
“我們公司是根據鑑定的難度、承擔的風險、工作量制定的收費。”王苗林表示,藝術品的鑑定收費並沒有統一的標準。
據王苗林解釋,鑑定工作量包括傳照片、查資料、對鑑定做一個計劃。鑑定機構根據工作量進行評估收費。
“上儀器的上儀器,請專家的請專家,去市場調查的就調查。根據不同的物品要請不同級別、數量的專家。”王苗林表示,手鐲鑑定除了要專家鑑定以外,還要用設備進行檢測。“對於不同的藝術品有不同的收費,這個2萬說實話是一種最低的收費了。”王苗林說。
調查
鑑定玉器
司法鑑定和質量鑑定收費差別大
霍先生認爲太貴的司法鑑定收費,但是對於王苗林而言,是合理的。
王苗林表示,司法鑑定與商業鑑定相比,所用到的方法不同,承擔的責任風險不同。“商業鑑定沒有資質的收幾百元的都有。司法鑑定必須保證科學、獨立、公正。商業鑑定出了問題也沒有人負責任的。我們如果出了問題錯誤,我們將付10倍的賠償。”王苗林說。
據該公司官網信息顯示,其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第8號公告公佈,是已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專業機構名冊》的司法鑑定機構。並且是中國第一批具有司法鑑定資格且從事產品質量司法鑑定服務的權威機構之一。
“據我所知,現在北京司法和藝術鑑定兼具的只有我們。”根據王苗林的解釋,其所在的公司既有司法鑑定資質,也有藝術品鑑定資質。而該公司負責玉石鑑定業務的一位工作人員也表示,玉石鑑定業務主要針對公、檢、法等部門,並不對私人。
一位資產評估方面的專業人士就表示,玉器鑑定涉及專業知識,一般評估機構都不做。而司法鑑定的門檻又讓一部分鑑定機構無法進入。
由於提供的是司法鑑定業務,司法鑑定機構必須取得相應許可。根據我國現行《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是司法鑑定人的執業機構,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覈登記,取得《司法鑑定許可證》,在登記的司法鑑定業務範圍內,開展司法鑑定活動。
北青報記者調查發現,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下,有無許可成了司法鑑定機構與普通鑑定機構的根本區別。相比之下,兩者在收費方面也就呈現出不同。
國家珠寶玉石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是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依法授權的國家級珠寶玉石質檢機構,是國內珠寶玉石檢測方面的權威機構。該中心同樣表示,只提供鑑定真僞,玉器每件價格在200元起,根據物品價格而定,會出證書,但不估價。
北京古玩城文物鑑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介紹,其所屬的公司能爲包括玉器在內的文物提供質量鑑定。“玉器鑑定是200元一件,都是科班出身的鑑定人員。”北京古玩城文物鑑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表示,如果要找專家鑑定,則需要3000元每件,“專家都是上過電視的,有名氣。”
發現
司法鑑定收費標準內外有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十五條規定,司法鑑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2009年9月1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司法部聯合頒佈的《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出臺,並於同年11月1日實施,司法鑑定收費標準有了進一步明確。
“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鑑定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以及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鑑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基準價。
在這份管理辦法後,還附上了一份《司法鑑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基準價(試行)》,詳細地對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鑑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了規定。
“據我所知,司法鑑定中,對珠寶一類進行鑑定,實際上是沒有收費標準。”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荔表示,儘管在霍先生所涉及的案件中,針對珠寶玉石的鑑定屬於司法鑑定範疇,但無奈的是,司法鑑定收費項目卻並沒有明確涉及這一項目。
從現有的法規看,對珠寶玉石的司法鑑定只在《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中簡單提及。根據這一管理辦法所稱,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以外的司法鑑定收費,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價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權限。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主要還是針對三大類的司法鑑定項目進行了收費標準明確。”趙荔律師如此評價這部意在規範司法鑑定收費的規範文件。
“司法鑑定涵蓋面很廣,三大類司法鑑定以外,事情相對少一點。”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法醫學教授、證據科學教育部重點實驗室法庭科學首席專家劉良認爲,對於三大類司法鑑定以外的規定不清晰,但因爲實際案例中遇到的事並不多,因此三大類以外的司法鑑定所存在的問題很容易被人忽視。
專家
“司法鑑定的公益性在減弱”
“司法部門認定這是一種司法鑑定,就應該納入司法鑑定的範疇,出臺與三大類司法鑑定類似的收費框架。”在司法鑑定從業者、北京明鑑法醫學研究院主任王鵬的眼中,有關部門針對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等三大司法鑑定,明確了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那對其他司法鑑定項目也應該提供一個指導。
王鵬的從業經歷中,針對法醫鑑定的收費標準規定非常細。“比如損失,細到查體多少錢,文證審查多少錢。”王鵬認爲,這樣的細化指導,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在實際工作中,也能讓人一目瞭然,避免很多質疑。
“沒有價格指導,價格範圍太大,容易引起混亂。”王鵬認爲,針對法醫鑑定收費的管理方式,值得三大類司法鑑定以外的司法鑑定項目借鑑。“2005年,司法體制經歷了改革,可能三大類鑑定走在前面一些,所以也就更規範,有價格指導。”王鵬說。
趙荔律師則認爲,目前針對司法鑑定機構收費的管理,司法部門採取的仍以政府指導價格爲主,但像霍先生所遭遇的案例一樣,司法或者物價部門如果不對珠寶玉石類的司法鑑定做指導,那就應該引入競爭機制,提供幾家鑑定機構作爲選擇。
“司法鑑定機構社會化、商業化沒有問題。只要有資質就行,最怕既沒有競爭,又沒有政府的指導。”趙荔說。
劉良教授也認爲,目前針對司法鑑定機構的改革存在偏向市場還是收歸國有這兩種困惑之間。劉良表示,如今,經濟考量在這些司法鑑定機構的實際工作中加劇,使得司法鑑定的公益性減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