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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來,我國反腐敗以打破“常例”的態勢向前推進。新的反腐形勢下,各種思想觀點也在競相迸發。如何看待這些思想觀點?如何認識反腐敗與法治的關係?理論研究在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工作中有何作爲?9月24日,由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與“法治湖南建設與區域社會治理”協同創新中心聯合舉辦的湘潭大學反腐敗司法研究基地成立儀式暨首屆“反腐與法治”韶峯論壇在湘潭大學舉行,來自全國高校、紀檢監察與司法實務界的50餘位學者在深入研討後認爲,在當前多元化反腐思潮中,需要辨明是非、凝聚共識,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逐步形成反腐倡廉的新常態和新思維。
反腐敗領域各種思潮辨析
當前,圍繞反腐敗的目標、任務、方式、效果等,學界和實務界出現了不同觀點,引人關注,亟須澄清。其中有代表性的觀點有“反腐節點論”、“大老虎反撲論”、“腐敗赦免論”、“經濟衝擊論”。
所謂“反腐節點論”,是指經過一年多的反腐風暴,有媒體認爲反腐的時間、重心和階段的“節點”已經到來,反腐將從以治標爲主轉向以治本爲主。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博士後、湖南省湘西州委黨校副校長鄧聯繁認爲,“反腐節點論”的提出缺乏實踐依據,嚴重背離了當前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反腐治標與反腐治本是反腐敗的兩個基本要素,前者是對已然的腐敗分子的揭露和懲治,目的在於防止這些人再次實施權力危害;後者則是以潛在的腐敗者和公職人員作爲對象,目的在於防止腐敗犯意產生和腐敗意識轉化爲腐敗行爲,減少和遏制腐敗是兩者的共同使命。從總體上看,反腐敗是以懲治爲基本特徵的執紀執法活動,其內在邏輯是以打促防,以防固打。最高檢檢察理論研究所副所長向澤選表示,反腐要標本兼治,但反腐治標是反腐治本的前提和基礎,治本必須依託治標來進行,離開了查辦腐敗案件,預防腐敗的制度建設就會缺乏針對性和現實性。如果將治標的力度降下來,被遏制的腐敗現象就會反彈,來之不易的反腐態勢就會逆轉,建設政治清明的良好機遇就可能喪失,反腐治本也就失去了基礎和條件。
所謂“大老虎反撲論”,是指腐敗分子“聯手反撲”,認爲“大老虎聯手反撲”是目前反腐敗的最大風險。“這種‘大老虎反撲論’是對反腐敗前景的不當擔憂。”湖南省檢察院魏建文認爲,當下中國的反腐敗雖非盡善盡美,但其所取得的進展已經傳遞出黨中央“徹底反腐”的決心,即深入持久、義無反顧地反腐,以辦好每一個案件的實際行動徹底清除腐敗存量。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於文豪表示,更徹底的反腐是消除反腐“風險”的必然選擇,不徹底的反腐纔是反腐敗的真正風險。
所謂“腐敗赦免論”,是指以現在的時間點爲界,凡是在此之前的腐敗問題,只要認錯、退賠,就不再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對此,湖南省社科院省情研究中心主任周少華和全國宣傳幹部學院曾強認爲,“腐敗赦免論”是一種實用主義的做法,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對反腐敗可能起到消解阻力的作用,但是,它與堅定反腐的大局格格不入,一是同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相違背,二是同黨中央在反腐敗問題上的一貫立場相違背,三是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相違背,四是同公平正義的反腐原則相違背。因此,在貪腐懲治整體偏軟的情況下,有條件赦免貪官無異於飲鴆止渴,危害更大。
所謂“經濟衝擊論”,是指有人認爲當下開展的作風建設和反腐敗嚴重影響地方經濟,阻礙了改革發展。對此,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李蓉表示,“恰恰是腐敗,從長遠意義上看會對一國經濟產生巨大的破壞力,帶來諸多負效應。包括扭曲資源配置,降低市場效率;扭曲產業投資政策,影響經濟可持續發展;浪費社會資源,造成巨大直接損失。”根據學者胡鞍鋼的測算,由於政府機構或公共機構任意濫用公共權力謀取私利所導致的經濟損失極爲巨大,僅1999年至2001年10類系統性腐敗導致的經濟損失每年佔GDP比重達到14%之多。李蓉認爲,持“經濟衝擊論”的人主要是對反腐敗與改革、經濟發展相互協調、同步推進的關係缺乏正確認識。事實上,反腐敗不僅不會影響經濟發展,反而能促進現代市場體系形成,並營造競爭公平有序的經濟發展環境。
深刻認識反腐與法治的關係
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這標誌着黨對法治的認識提高到了一個新高度。反腐與法治有何種緊密關係?在對反腐敗思潮進行辨析與澄清後,與會專家認爲,通過逐步認識和把握新的歷史條件下反腐敗的特點和規律,我們黨已經形成了一套反腐敗的基本戰略思路,核心是法治反腐,即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
湘潭大學法學院院長廖永安認爲,全面推進法治反腐,既有利於各級反腐敗職能部門貫徹法治精神保持查辦違法違紀案件的強勁勢頭,又有利於通過加強法治體系建設,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從對社會秩序的影響來看,法治反腐具有低風險性。歷史上任何一次反腐都伴隨着既得利益共同體對於反腐不同程度的抵制,這種抵制如果不加以風險預防將有可能破壞社會秩序。法治是降低這種風險的最佳方略。法治用一套規則來調整利益關係,有效平等地保護正當利益,對特殊利益集團進行利益攫取設置障礙,最終緩解甚至消解潛在動亂根源。
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吳健雄則從常態性角度對法治反腐進行了深入闡述。他認爲,法治反腐是依法治國在腐敗治理上的有機組成部分,應將其視爲一種法治常態。具體而言,堅持“有案必查”、“以打促防”的高壓反腐是這種常態的表徵,堅持實體正義與實體公正並重的依法反腐是這種常態的核心,堅持妥善處理好反腐與改革、發展的關係的科學反腐是這種常態的關鍵,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各項機制的徹底反腐是這種常態的走向。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黃立特別強調,除了“打老虎”、抓案件查處常態化外,更要從制度設計上構建反腐敗的長效機制。他以正在審議的廣東省預防腐敗條例(草案)爲例,倡議健全反腐敗國家立法,將現行黨委、政府、國家多元化懲治腐敗制度整合爲一元化反腐敗國家立法,建立融實體法與程序法一體,非刑事處罰與刑事處罰結合,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接軌的反腐敗基本法律。借鑑一些國家懲處貪污賄賂不以是否達到特定數額爲依據,只要有貪污賄賂等腐敗行爲就構成刑事犯罪,即使數額很小的腐敗行爲也不能逃脫法律的制裁。
進一步加強反腐司法研究
長期以來,反腐敗作爲執政黨的政治任務,主要採用的是黨紀、政紀和法紀等多元治理方式,因而法治反腐在我國長期處於既無專門立法、又無理論體系的狀況。隨着法治中國建設的推進,我國反腐敗將從政治鬥爭型轉向法律治理型,建立反腐敗國家法律制度,構建反腐敗法治理論體系,培養反腐法治類高端人才,既是當務之急,又是戰略任務。
正是在這一背景下,中國廉政法制研究會與湘潭大學聯合組建湘潭大學反腐敗司法研究基地。與此前成立的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教育與研究中心等研究機構側重於紀檢監察反腐研究不同,反腐敗司法研究基地的主要任務是承擔國家和反腐職能部門下達的重大、重點司法研究項目,爲反腐敗司法頂層設計提供決策預案和決策參考,並培養反腐敗司法高端人才。
據該基地負責人吳健雄和廖永安介紹,目前,基地已組建100餘人的研究團隊,其中教授30餘人。本着基礎理論與應用理論相結合的原則,基地主要開展“反腐司法文化學”、“反腐國家立法學”、“反腐國際司法學”、“反腐司法體制學”、“反腐敗司法實務學”五個學科研究。同時,密切聯繫實踐,重點解決反腐敗司法面臨的一系列新問題,如完善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紀檢監察案件移送和證據轉換機制;正確區分改革探索中工作失誤與違法犯罪,合法勞動、投資收入與違法所得等罪與非罪的界限,依法保護改革探索的積極性;充分運用上海合作組織、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等平臺,加強反腐敗國際交流與合作,更加有效地打擊跨國境腐敗犯罪等等。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