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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15日市人民政府公佈2014年9月10日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爲了加強本市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的管理、保護和利用,充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市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促進我市社會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收集、報送、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和鄉鎮規劃、設計、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不同載體形式的歷史記錄及相關資料。
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建檔案事業的發展和城建檔案機構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加大對城建檔案事業的投入,保障城建檔案機構、人員編制和經費適應城建檔案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四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負責全市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並由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中心負責城建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城市建設檔案館負責城建檔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開發利用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接收城建檔案的範圍包括:
(一)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
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
6.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設施建設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人防、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城市規劃、土地、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市容環衛、環境保護、市政、公用、房產、人防等)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三)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等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四)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
城建檔案的具體接收範圍,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條建設單位報送的城建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檔案材料完整、準確、系統,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案卷質量標準;
(二)建設工程竣工圖與工程實體相符,並加蓋竣工圖章,簽收手續完備;
(三)編制各種管線工程竣工圖應當以竣工測量成果爲依據;
(四)建設工程項目在報送紙質檔案的同時,還應按規定報送相關的電子檔案和聲像檔案。
第七條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從工程立項開始,應當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做到建設工程檔案材料的收集、編制與工程進度同步,並按規定向建設單位移交。
第八條建設工程實行檔案預登記制度。建設單位在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必須辦理檔案預登記手續,填寫建設工程檔案登記表,簽訂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前30日內,應提請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中心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對已形成的建設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工程檔案預驗收合格後,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中心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出具工程檔案預驗收證明,建設單位持工程檔案預驗收證明向市或區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驗收。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向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檔案。
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檔案驗收合格後,由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中心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發給《天津市建設工程檔案驗收認可證》。未取得《天津市建設工程檔案驗收認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建設工程檔案的驗收工作,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對列入城建檔案具體接收範圍的檔案,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90日內,向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
對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工程檔案,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後90日內向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建設工程檔案。
停建、緩建工程形成的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負責收集和整理並妥善保管。
第十一條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後90日內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
第十二條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凡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在本單位保管1至5年後,按照規定全部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具有長期保存價值的,由城市建設檔案館根據城市建設的需要選擇接收。
第十三條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編制工程檔案。工程檔案編制費用應當列入工程預算。
第十四條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建立健全城建檔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統計、鑑定、銷燬和提供利用的管理制度,確保城建檔案的完好、安全。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建立城建檔案信息庫,推進存儲數字化和利用網絡化,爲城市建設提供基礎數據,依法向社會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城市建設檔案館已開放的城建檔案,應當持有合法證件,並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城建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城建檔案管理專業知識,依法取得崗位資格證書並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城建檔案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和檔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檔案中涉及的國家祕密。
城建檔案管理應當採用必要的安全保密技術和設備,改善保管保密條件。
第十八條對損毀、丟失、塗改、僞造、擅自出賣或轉讓城建檔案的,由檔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範圍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人員,在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露城建檔案中涉及國家祕密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15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規劃局擬訂的《天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津政發〔1986〕9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