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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正林(華南理工大學
法學院教授、副院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全國3000多名法院新聞發言人的名單和聯繫方式,並且強調歡迎媒體“查崗監督”,似乎法院工作公開透明的春天要到來了。有媒體還真的進行了查崗監督,結果雖然不盡如人意,能夠聯繫上的只有六成,然而人們還是堅信這個制度設計的方向是對的,需要得到認真貫徹。然而,筆者擔心的並非完全是發言人聯繫不上從而這個制度如何得到更嚴格執行的問題,更是擔心這些發言人準備好了嗎?
誠然,公權力的行使原則上都應當公開透明,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從這個意義上講,法院的任何推進信息公開制度的努力都是屬於方向正確的,正如國務院新聞辦一局局長郭衛民所認爲的,此次公開發言人的名單和聯繫方式的做法是法院系統新聞發佈制度建設的又一重要進展。然而,應當注意到,法院與政府所行使的公權力的性質是不同的。政府的運作代表了公共利益,因此,原則上所有的信息都應當公開,讓人民知道,涉及國家祕密等的才能夠除外。而法院行使的是審判權,它所涉及的主要是當事人之間的權益,因此,它的運作主要應當向當事人公開,從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讓當事人在審判過程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而不是首先向社會公開。在某種意義上,它還應當與媒體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審判工作獨立進行,免於媒體的干擾。事實上,實踐中的確出現了很多媒體未審先判干擾審判的情形。
筆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對於信息公開的範圍有基本的規定,但由於沒有相關立法,是否爲普通老百姓所理解?如果脫離上述理解,大搞法院的信息公開,就可能事與願違。它會使老百姓認爲如此就可以有問題找法院發言人。不僅老百姓難以理解,法院發言人似乎也沒有做好準備。比如有發言人說,如果有人諮詢法律問題,就先在自己法律知識範圍內進行講解,不懂的就讓他向別人請教。這些表態看起來是負責、敬業的態度,然而,由於發言也是一種公權力的行使,它本身並不負責法律的解釋,即使是在自己知識範圍內的講解也極有可能引發誤導。
筆者認爲,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務應當是在程序上多向當事人公開透明,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當然對於法院的行政工作的信息,如統計資料信息的發佈等,則不在此列。而這些,則首先需要在法律層面上對公權力行使的信息公開進行立法規範,而不能變成法院自身的“大聯歡”。
(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