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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速遞員在送快件期間撞傷他人,後傷者為挽回損失一並起訴了多個被告。原來,該速遞員的僱主所經營的速遞公司是一家知名速遞公司的加盟店並使用其品牌標識,速遞員雖受僱於該個人,但實際是為該知名公司服務。結合該事實,日前北辰區法院一審判決上述知名速遞公司承擔責任,賠償傷者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10.4萬餘元。
2013年4月10日11時50分,男青年董某騎著電動三輪車到本市北辰區一小區送快件後,出小區時騎車轉彎中因路北側的車輛擋住了視線,沒有看到騎車的范某,臨近發現後,董某又未按規定停車讓行,以致范某躲閃不及側翻倒地。經交管部門認定,該事故董某負全部責任,范某不負責任。同年10月,范某傷情經法醫司法鑒定為:左下肢損傷,10級傷殘。
事發後,傷者范某一方經查得知,董某系男子魏某僱用的員工,魏某是本市一家速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也是上海一家知名速遞公司天津北辰區二部負責人。事發時,董某正在送達該上海公司的快件。結合這一情況,范某將董某、魏某及上海某速遞公司、本市某速遞公司一並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1.6萬餘元。對此,被告上海某速遞公司辯稱,被告董某與其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且事故車輛也不是其公司的,被告魏某經營的快遞公司與其公司系加盟關系,原告的經濟損失應由魏某的速遞公司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起交通事故發生在董某從事送達快件業務的工作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9條,僱員在從事僱用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產生的經濟損失,應由董某的僱主賠償,董某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董某及被告魏某均表示二人系僱傭關系,魏某雖是被告本市某速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魏某在詢問筆錄中稱其系被告上海某速遞公司天津北辰區二部的負責人,且該公司對此也認可。綜上,被告魏某僱用被告董某系職務行為,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董某從事送達快件業務工作的受益人系上海某速遞公司,該公司是董某的僱主,故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產生的經濟損失應由該上海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根據原告發生的實際損失及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作出如上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