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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紀念現行憲法正式施行30週年大會上,將“依法治國”與“依憲治國”之間的關係從“首先要”提升爲“首先是”。雖然是一字之差,“要”和“是”卻反映了最高決策層對“依憲治國”在推進“依法治國”中所具有的價值認識上的“飛躍”:“是”已經明確肯定“依憲治國”是“依法治國”的重要事項,是不可改變的客觀事實;而“要”只是表示了一種“希望”和“應該”,是一種對理想目標的價值追求。
“依法治國”一詞的核心在於一個“法”字,而“依憲治國”最突出的中心詞是“憲”。“依法治國”與“依憲治國”之間的關係可以簡化成“法”與“憲”的關係。廣義上的“法”包含了“憲法”,狹義上的“法”只是指根據憲法制定和產生的由國家專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從廣義上的“法”來看,由於憲法是一國的根本法,在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於統帥地位,因此,“依法治國”中的“法”最重要的應當是“憲法”,“依憲治國”是“依法治國”的基礎和核心內容,如果“憲法”不能成爲治國的“依據”,那麼,依據廣義上的“法”來實行“依法治國”就可能出現“法出多門”、“政出多門”的弊端,繼而妨礙“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落實。從狹義上的“法”來看,如果“依法治國”中的“法”只是指國家專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很顯然是存在缺陷的,必須要將“依憲治國”作爲“依法治國”的基礎和前提。如果只講“依法治國”,不講“依憲治國”,那麼,就無法保證“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系統的貫徹和落實,法制的統一性就無法得到有效保證。所以,從理論上看,不論是從廣義上、還是從狹義上來理解“依法治國”中的“法”的含義,都不可能脫離“依憲治國”。
由於憲法作爲國家根本法是一切法律法規賴以存在的前提,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行爲的基本行爲準則,是保證一國法制統一性的制度基礎,體現了“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因此,旗幟鮮明地堅持“依憲治國”,就是要高舉社會主義法治的大旗,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的“法治社會主義”道路,這是實現“中國夢”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理想的必由之路,是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必然選擇,這個歷史潮流是任何人、任何勢力都不可阻擋的。這是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指路明燈,是我們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的根本保證。我們必須更加珍惜、愛護,落實到制度建設和具體的行動上,才能不辜負我們這個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