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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永洲損害商業信譽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卓志強損害商業信譽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陳永洲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追繳被告人陳永洲犯罪所得人民幣三萬元,上繳國庫。認定被告人卓志強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陳永洲在其供職的廣東新快報社發行的《新快報》上署名發表了《中聯重科大施財技半年利潤『虛增』逾7億》、《子公司成立未滿月即遭『打折』甩賣中聯重科被指利益輸送》、《一年花掉5.13億元廣告費中聯重科畸形營銷高燒不退》、《中聯重科再遭舉報財務造假記者暗訪證實華中大區涉嫌虛假銷售》等多篇不實報道,其中《中聯重科再遭舉報財務造假記者暗訪證實華中大區涉嫌虛假銷售》由被告人陳永洲、卓志強共同撰寫。上述不實報道經《新快報》發表後,被多家網站轉載,造成重大影響,損害了企業的商業信譽。另外,被告人陳永洲在任廣東新快報社經濟中心記者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損害企業商業信譽,於2013年5月28日收受他人人民幣3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永洲、卓志強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被告人陳永洲身為廣東新快報社的記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兩被告人在該案中的地位、作用、認罪態度及其他量刑情節,依法作出了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