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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將於10月10日起施行。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網絡是虛擬的真實世界,網上行爲跟實際行爲一樣並無本質上的差異。簡單的說,現實中的名譽侵權或者誹謗,如何維權與定性,網絡上應當同等對待。然而,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的行爲,又有着其特殊性,主要是其涉及的受衆較多,而維權又面臨着不同的狀況,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同時,網絡行爲的正當性,如對舉報的保護等等,又使得其存在邊界的模糊性。正是基於此,若不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那麼網絡人身權就可能因爲“法律真空”而成爲真正的“法外之地”。
此次最高法出臺的司法解釋,其間亮點頗多並直接切中要害,比如個人隱私禁“人肉”曝光、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絡信息行爲轉侵權信息或擔責、“水軍”發帖要連帶擔責、發帖者侵權網站“連坐”等,可以說既有實體規定,也有程序規範,填補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的法律真空,也給司法審理和判斷提供了依據,具有法律兜底作用,既可以有效規範網絡信息發佈行爲,又能實現對個人體權益的有效保護,從而免除“被傷害”的恐懼。
網絡信息的侵權行爲帶來的後果,通過一些個案不斷看出。2013年12月3日,高中女生琪琪從陸豐望洋河橋上躍下身亡。前一天,因懷疑她偷竊服裝,店主將監控視頻截圖發至微博求人肉搜索。很快,她的個人隱私信息曝光,成爲身邊同學朋友指指點點的對象。或許對於發貼者和人身搜索者來說,其在實施行爲時,既沒有考慮到這種行爲的後果,也沒有對自身行爲的法律責任心存敬畏,於是纔有了隨手一發和一轉。很多網絡侵權行爲,恰恰就在這種“無意識”的狀態下得到了蔓延。從根本上講,還是因爲侵權行爲本身的法律責任不清,缺乏相應的約束機制,使得網絡行爲的法律理性不足,從而才使得“網絡就像一個污水池”,極大的降低了網絡本身應有的信譽和作用、
不以規矩,不成方圓。網絡的環境需要整治,真正的個體態度同樣需要培育。網絡行爲成熟需要社會個體的理性,而法律的補缺和完善具有基礎性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出臺,不但對外釋放出依法治理的積極信號,而且還以此達到了提醒和警示意義,對提高個體的行爲自律具有促進作用。針對利用信息網絡侵權的司法解釋,既是對這一問題的正視,也是網絡行爲得到規範,避免其“野蠻生長”的必由之路,如果再加上之前出臺的一系列相關解釋,體系化的完善和整體性的推進,可以說是法制的進步,也是網絡治理法治化的必由之路,更是社會治理日益成熟的具體體現,具有積極的示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