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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設施農業合理用地需求的同時,進一步強化執法監管,規範設施農用地的使用。
這項在2010年《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基礎上出臺的設施農用地管理“新政”,在哪些方面有新的要求和亮點?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有關負責人近日對此進行了解讀。
一、針對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支持現代農業發展
部耕地保護司負責人指出,國土資源部一貫重視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管理,並把它作爲加強耕地保護的重要手段和促進農業發展的重要舉措。
早在1999年,國土資源部就聯合農業部首次明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的用地政策,要求建造臨時建(構)築物的,按農用地管理,建造永久建(構)築物的,按建設用地管理。2007年底,國土資源部出臺《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首次將設施農用地獨立出來,按農用地進行管理。但由於缺乏相應的政策規定,地方在具體操作中無法做到統一的把握。2010年,國土資源部聯合農業部下發了《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在堅持“農地農用”和嚴格耕地保護前提下,進一步明確“設施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設立了縣級審覈程序。
然而,近年來,隨着新型經營主體的出現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的發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糧食規模化生產所必須的糧食晾曬場、存儲場、烘乾塔、農機農資倉庫等配套設施未納入“設施農用地”範圍,成爲目前管理中的“空白點”;部分地區,特別是平原地區基本農田保護率高,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的配套設施很難避開基本農田;一些地方以發展設施農業、建設“必要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爲名,違法違規佔地,甚至有的地方出現“大棚房”的現象,很難把握執法尺度等等。需要重點針對管理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圍繞加大支持服務力度與強化規範監管這條主線,進一步明確範圍、完善政策、加強管理。
因此,《通知》一方面從有利於支持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出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設施農業的合理用地需求;另一方面,從有利於加強耕地保護出發,規範設施農用地的使用,強化部門的執法與監管。
二、政策扶持,保障設施農業合理用地需求
“爲了適應農業現代化發展的要求,支持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通知》在政策上進行了一系列調整,以充分保障設施農業的合理用地需求。”這位負責人指出。而與以往的政策相比,《通知》在管理上有一些新的變化:
其一:增加設施農用地範圍,排除生活用房的用地。
《通知》根據現代農業生產特點,首次將規模化糧食生產所需配套設施的用地,納入設施農用地範圍,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包括
同時,爲了防止各地以生活用房等名義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非農化,《通知》把生活用房的用地,從附屬設施用地範圍中剔除,要求按照建設用地進行管理。其中包括: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以農業爲依託的休閒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
其二:規模化糧食生產配套設施可佔用基本農田。
《通知》規定,對於平原地區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涉及的配套設施建設,選址確實難以安排在其他地類上、無法避開基本農田的,經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組織論證確需佔用地,可佔用基本農田。佔用基本農田的,必須按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原則和有關要求予以補劃。
這項政策旨在支持規模化糧食生產、保障糧食安全,因此《通知》規定,其他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建設仍然不得佔用基本農田,包括各類畜禽養殖、水產養殖、工廠化作物栽培等設施建設。而且爲了切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通知》還要求,設施農用地佔用耕地的,要簽訂土地復墾協議,並積極採取剝離耕作層等耕地保護措施,保護優質土壤。爲了節約集約用地,還鼓勵地方統一建設公用的設施,以提高設施的利用效率。
其三:取消設施農用地審覈,改爲備案制度。
按照國務院清理行政許可的整體要求,《通知》取消了縣級對設施農用地的審覈制度,改爲備案制度。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用地者約定用地條件,併發揮鄉鎮政府的管理作用,規範用地行爲。
《通知》規定,需要從事設施農業建設的,應通過經營者與土地所有權人約定用地條件,由經營者擬定設施建設方案,協商一致後,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三方簽訂用地協議。爲規範用地,《通知》規定對用地協議進行備案。用地協議簽訂後,鄉鎮政府應按要求及時將用地協議與設施建設方案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部門備案,不符合設施農用地有關規定的不得動工建設。
三、“三個禁止”,強化用途管制和監管
改爲備案制度後,設施農用地的性質不再按審批手續界定,而是根據具體地塊的設施性質、規模及其經營現狀等,因此,在今後的監管中還需要進一步創新監管手段、細化監管內容、提高監管效率,從而確保經營者按照協議約定使用土地,不改變土地用途、不超過用地標準、不改變設施性質而用於其他經營,促進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
耕地保護司這位負責人表示,爲了確保農地農用,《通知》進一步強化用途管制,明確“三個禁止”,即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非農建設,禁止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次申報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禁止擅自將設施用於其他經營。
爲加強設施農用地的執法監管,《通知》要求,從事前、事中、事後三個環節抓好設施農用地的監管,不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其中,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實施農用地的實施跟蹤,監督設施農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復墾,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臺賬管理工作;縣級農業部門加強設施農業建設和經營行爲的日常監管,做好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鄉鎮政府負責監督經營者按照協議約定具體實施農業設施建設,落實土地復墾責任,並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土地承包合同變更。省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部門則要加強對基層執法行爲的監督。
在管理制度上,將設施農用地管理情況納入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覈,落實監管共同責任,明確鄉鎮政府、縣級政府和各職能部門、省級各職能部門的責任。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