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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遊客在旅行社的安排下前往寧夏旅遊,在參加自費項目時意外造成腰椎骨折。日前,該遊客將旅行社起訴至法院。近日,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雖然遊客參加的是自費項目,但亦是發生在旅遊互動期間,旅行社有向遊客說明和警示的義務,但旅行社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了相應義務,因此應承擔主要責任。由於旅行社投保了旅行責任險,故法院判保險公司賠償受傷遊客損失11萬餘元。
彭先生所在的單位與本市一家旅行社簽訂了旅遊合同。合同約定,由旅行社組織彭先生等43名工作人員前往銀川、西寧和蘭州等地旅遊。事發當日,彭先生在導遊的帶領下,到中衛市沙坡頭風景區遊玩。其間,他自費參加了沙地摩托車項目。但車輛在行進過程中出現劇烈顛簸。顛簸過程中,彭先生的腰部嚴重受傷。事發後,他被送到醫院治療,被診斷爲“腰二椎體爆裂骨折”。3天后,他在醫院做了手術。術後,彭先生的親屬與景區和寧夏地陪旅行社達成了賠償協議。
日前,彭先生將本市旅行社和該旅行社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所在單位與被告旅行社簽訂的旅遊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原告作爲旅行團成員,以個人名義提起旅遊合同訴訟,符合法律規定。被告旅行社作爲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約向原告提供優質、安全的旅遊服務。原告作爲旅遊者,依約支付了旅遊費用,有權要求被告旅行社提供的旅遊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關於賠償責任問題,法官表示,此次事故發生在旅遊活動期間,雖然原告所參加的活動爲自費項目,但作爲經營者的被告旅行社應盡到相應的義務,但其並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其在原告參加自費項目活動時盡到了相應的義務,故對原告請求被告旅行社承擔相應的責任,予以支持。原告作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對參加自費項目可能出現的危險應當預見,其本身存在一定的過錯,因此也須承擔相應的責任。綜合本案案情,酌情確定原告承擔30%的過錯責任。被告旅行社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責任保險。在保險期內發生了責任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理賠的責任。綜上,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萬餘元。判決後,旅行社和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中院經審理後,駁回了他們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