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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面向人類共同利益的協作式司法最大範圍地打擊貪腐,造就“反腐無國界”之理想反腐制度條件,必將令腐敗分子走投無路、無所遁形
20日,外交部發言人介紹,中國正進一步加大在海外的追逃追贓工作,截至今年9月,我國已先後與63個國家締結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共同打擊貪腐犯罪。此舉表明,在現代民主法治條件下,法治反腐與跨國刑事司法合作逐漸構成更加嚴密的“制度之籠”,對腐敗分子“雖遠必誅”。
法律有國界,受限於主權範圍,這給了少數腐敗分子逸出法網的可乘之機。儘管我國對腐敗分子擁有不限於時空進行刑事追訴的正當權利,卻由於在海外實際行使的困難,造成了反腐制度之籠的超限和脫節。近年來,隨着中國法治體系的日趨完善,以及在世界範圍內“負責任大國”的崛起,海外反腐合作格局不斷拓寬。
此次跨國刑事司法協助體系的建構,有效擴展了中國國內反腐法治體系的效力範圍。而外國政府合作意向的增強,也有其理性基礎。首先,腐敗是全世界共同難題,是對全人類道德與利益的嚴重損害,拒絕反腐合作違背普遍正義;第二,合作以互惠爲原則,以刑事司法協助體系覆蓋更廣泛國家與地區,有利於各國反腐成效的共同改進;第三,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可以爲某些價值或制度差異做出特別安排,比如政治庇護或死刑適用問題,而不影響整體上的反腐合作框架。
從我國改革開放30餘年來的法治發展來看,無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立法成就,還是行政法治與司法治理的執法體系進展,都有着兩種背景性因素的強大驅動:一爲反腐,打造廉潔政府,鞏固黨的執政根基;二爲善治,建設公正理性政府,實現自由與秩序的再均衡。兩者彰顯出“治理現代化”的辯證綜合邏輯。反腐是善治的必要政治前提,腐敗叢生顯然無法開展任何有意義的正面治理,而善治是反腐的制度目的,亦可反哺於反腐的制度成效及其鞏固。
某種意義上,海外反腐只是中國整體法治反腐事業的“第二戰場”,且主要處理腐敗的“存量”問題,是對既有腐敗行爲的合法追懲。與之相比,國內反腐則具有抑制腐敗“增量”和改善內政治理的全面法治意義。個案性的反腐是治標,是對“存量”的有效清理,而構建制度之籠,一手抓反腐,一手抓善治,則是治理腐敗的治本之策,是要清理腐敗的制度土壤。
法治反腐已成爲社會各界的政治共識與治國方略。長期以來,腐敗成爲危及執政基礎、損害改革轉型正義與成果公平分享、破壞官民互信的政治毒瘤。中國刑事法治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即是爲了因應腐敗的蔓延與惡化態勢。正在召開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之所以引起全社會關注,是因爲這是中國改革史上的“法治全會”。這是一次融合“反腐”與“善治”雙重目標、服務於“治理現代化”整體事業的重大改革決斷。
此次“內外聯動”,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全面打造“制度之籠”,通過跨國刑事司法協助體系克服“法治有國界”的主權限度,以面向人類共同利益的協作式司法最大範圍地打擊貪腐,造就“反腐無國界”之理想反腐制度條件,打造出法治反腐的無縫天網,必將令腐敗分子走投無路、無所遁形。
(作者爲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院長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