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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屆四中全會爲中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設計出宏偉藍圖,成爲中國法制史上的標誌性事件,對法治中國建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其突出亮點集中體現爲:
一、目標定位創新:對法治戰略目標確定可謂高瞻遠矚,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一是實現了從法律體系到法治體系的根本轉變,着力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二是從分散到整合的轉變,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爲落腳點,實現了從分散、多層次推進法治向頂層設計並統一到法治國家這一宏偉目標的飛躍轉變。
二、制度系統創新:提出了由五個體系集成的法治體系,即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五個體系相互關聯、相互銜接、相互融合、連爲一體,構成一個法治總系統,無論是建黨、建國以來,還是在中國法制史上,都是首次提出,旨在爲未來構建了一個宏偉的藍圖。
三、指導思想創新:確保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始終堅持正確路線的三大要求是:一是政治正確,即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二是方向正確,即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發揮人民主體的積極性,將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真統一起來;三是理論正確:堅持用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引領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裏特別強調了法治理論的價值功能,增強了法治實踐決策和具體行動的科學性、可預期性、合理性,既符合人類法治文明發展的普遍規律,又實事求是、密切契合中國歷史文化傳統與現實國情,從而克服了好高騖遠或畏縮不前的侷限,擯棄了食洋不化或固步自封的弊端。
四、治理理念創新: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以法治來實現中國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如何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呢?最有效、最可靠、最具有可操作性的辦法,就是法治。法治從宏觀上講是治國方略和戰略,從微觀上又是方式、依據和手段。在國家治理體系中,最重要的是法治體系;在治理能力中,最重要的還是法治能力,也就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來深化改革、推進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這樣才能把國家治理好,達到天下大治的目標。
五、憲法實施創新:我們已經形成了共識,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但究竟如何克服憲法實施的障礙,一直爭論不休。此次四中全會對此終於有了定論:在模式上,中國不採用美國式的一般法院審查制度,也不用法國式的憲法法院制度,而是採用最高立法機關監督實施制度,即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在內容上,有兩點突破:不僅在實體上要健全實施機制,而且還要完善憲法實施的程序機制。
六、法治政府創新:建立行政機關的重大決策的合法性審查,這是個全新的提法。其次還要建立決策的責任追究機制,徹底改變以前都負責又都不負責的做法。最後還要建立責任倒查機制,一旦出現了事故、發現了問題、造成了損失,一定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體現了黨中央用法治管好行政權力的決心。
七、司法改革創新: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線。司法公正是最引人關注的問題之一,全會提出了人民對司法的公平感、公正感的評測與實施制度與具體機制改革方案。公平感、公正感是一種精神上的表述,一定要靠制度來保障。制度保障的核心法治理念就是去行政化、去地方化,以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具體有五大創新之舉:1、審判和執行分離;2、在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就重大問題,某個時期多發問題,派出巡回法庭審理,可以排除干擾;3、建立跨行政區域的法院和檢察院,當然,並不是否定現有的省市區縣法院、檢察院設置,而是在某些領域探討不按省級和市級來設置;4、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爲了公共利益,比如環境污染、消費者權利受到損害,檢察機關有權代表受損害的不特定的多數人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增強對人民羣衆利益維護的強度和力度,體現司法爲民的強效和長效;5、建立排除領導幹部干預司法的制度,堅決防止公共權力執掌者對司法的干擾。具體包括:在反向上,一是不良記錄制度,二是干預通報制度,三是責任追究制度;在正向上,建立司法人員履責保護機制,確保司法人員理直氣壯、沒有顧忌地依法抵制非法干預,不因關係、壓力和人情而辦錯案、做假案、出冤案,防止法外因素對司法裁判的干擾。
八、法治文化創新:在法治理念上,強調樹立全民的法治信仰,實現了從法律意識到全民守法再到法治信仰的升級。從上世紀80年代的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到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全民守法,再到這次強調樹立全民法治信仰,實現了兩次根本飛躍。因爲法律的權威來自於人民羣衆的真誠擁護和內心信仰,而非僅僅建立在外在的強制與威懾之上。所以,弘揚法治精神、發展法治文化、創新法治理論、形成法治思維、善用法治方法,將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升法治軟實力的關鍵。(作者汪習根:武漢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