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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北辰科技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的發展,鼓勵國內外客商在園區投資興業,入區新建項目除享受國務院賦予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所有優惠政策之外,北辰科技園區管委會特制訂本鼓勵政策。
一、對入區內資高新技術企業的鼓勵政策
凡在園區注冊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入區高新技術企業,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兩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稅率15%)待遇外,還可享受如下鼓勵政策:
1、固定資產投入到位在500-1000萬元的項目,二年免繳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一年內,對其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區留成部分,『園區發展基金』給予100%的資金扶持;之後二年,對其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區留成部分,『園區發展基金』給予30%的資金扶持;並從企業開據第一張發票起二年內,對其所繳納的企業增值稅區留成部分,給予25%的資金扶持。
2、固定資產投入到位在1001-3000萬元的項目,二年免交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二年內,對其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區留成部分,『園區發展基金』給予100%的資金扶持;並從企業開據第一張發票起二年內,對其所繳納的企業增值稅區留成部分,給予30%的資金扶持。
3、固定資產投入到位在3001-5000萬元的項目,二年免繳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三年內,對其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區留成部分,『園區發展基金』給予100%的資金扶持;並從企業開據第一張發票起三年內,對其所繳納的企業增值稅區留成部分,給予40%的資金扶持。
4、固定資產投入到位在5001-8000萬元的項目,二年免繳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三年內,對其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區留成部分,『園區發展基金』給予100%的資金扶持;並從企業開據第一張發票起三年內,對其所繳納的企業增值稅區留成部分,給予45%的資金扶持。
5、固定資產投入到位在8001萬元以上的項目,二年免繳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三年內,對其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區留成部分,『園區發展基金』給予100%的資金扶持;並從企業開據第一張發票起三年內,對其所繳納的企業增值稅區留成部分,給予50%的資金扶持。
二、對入區外資高新技術企業的鼓勵政策
凡在園區注冊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入區外資高新技術企業,除享受國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免二減三,稅率15%的待遇外,還可享受如下鼓勵政策:
1、注冊資本在200-500萬美元的項目,從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期開始三年內,對其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區留成部分,『園區發展基金』給予100%的資金扶持;並從企業開據第一張發票起三年內,對其所繳納的企業增值稅區留成部分,給予25%的資金扶持。
2、注冊資本在501-1000萬美元的項目,從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期開始三年內,對其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區留成部分,『園區發展基金』給予100%的資金扶持;並從企業開據第一張發票起三年內,對其所繳納的企業增值稅區留成部分,給予40%的資金扶持;而且對其土地出讓價格可在園區標准地價的基礎上給予優惠。
3、注冊資本在1001-2000萬美元的項目,從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期開始四年內,對其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區留成部分,『園區發展基金』給予100%的資金扶持;並從企業開據第一張發票起四年內,對其所繳納的企業增值稅區留成部分,給予50%的資金扶持;而且對其土地出讓價格可在園區標准地價的基礎上給予優惠。
4、注冊資本在2001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從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期開始五年內,對其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區留成部分,『園區發展基金』給予100%的資金扶持;並從企業開據第一張發票起四年內,對其所繳納的企業增值稅區留成部分,給予60%的資金扶持;而且對其土地出讓價格可在園區標准地價的基礎上給予優惠。
三、凡享受園區鼓勵政策的企業,可持相關憑證,經稅務機關、園區管委會審核後,到北辰區財政局辦理財政扶持手續。
四、凡在園區注冊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入區非高新技術企業,除按國家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外,可參照入區高新技術企業之規定,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
五、凡在本鼓勵政策實施之前的入區企業,不在享受鼓勵政策范圍之內。
六、本鼓勵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實施,並由園區管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