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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進一步增強區域經濟發展活力,促進民營經濟加快發展,依據國家、天津市的相關政策規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中民營經濟範圍是指除國有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外的其他所有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二條對入駐和平區的各類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享受國家和天津市已出臺的扶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有關政策。
第三條設立和平區民營經濟發展專項獎勵資金,用於促進區域民營經濟加快發展。
第四條鼓勵引進符合區域發展定位的總部機構和品牌業態,提升民營經濟發展質量。
(一)對民營500強企業在本區新設立財務公司、研發中心、營銷中心、結算中心等綜合型和職能型總部機構,按照相關政策給予扶持。
(二)對新入駐和平區的民營企業,年度留區稅收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連續4年按照留區稅收的40% 、30% 、20% 、10%給予財政扶持。
(三)對已在本區註冊納稅的民營企業,年度留區稅收較上一年度增長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且增幅超過30%的,按留區稅收增量部分的20%給予財政扶持,最高不超過l00萬元。
(四)對當年留區稅收在100萬元(含100萬元)至1000萬元的民營企業,授予"功臣企業"榮譽稱號;當年留區稅收達到1000萬元(含l000萬元)以上的民營企業,授予"功勳企業"榮譽稱號。
第五條按照"非禁即入"原則,放寬市場準入條件,鼓勵民營企業拓展技資領域、個人開展自主創業,培育壯大民營經濟市場主體。
(一)引導民營資本以多種形式參與經濟園區、商務商業項目、便民服務設施建設和居民小區物業管理。民間資本興辦各類民辦學校和民辦醫療機構,與公辦學校、公辦醫療機構事有同等的招生權、公共服務價格等政策待遇。
(二)放寬市場主體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最低註冊資本限制和不必要的前置審批,允許“一照多址”、“一址多照”。
(三)落實國家和天津市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優惠政策,對自主創業、自謀職業者按照“津銀髮[2013] 93號”文件予以擔保貸款和貼息扶持,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3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貸款額度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予以金額貼息;貸款額度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市財政按照50%的比例予以貼息。對吸納困難人員就業的民營企業,給予社會保險、崗位補貼、培訓補貼等扶持。
第六條鼓勵金融機構加強對民營企業的融資、信用、擔保等支持,促進企業轉型升級、做大做優做強。
(一)支持民營企業上市,對在證券市場完成上市的,募集資金到位後,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二)建立完善民營企業融資服務平臺,做實“金融超市”,引導商業銀行爲民營企業提供金融政策諮詢、產品推廣、融資項目洽談等服務。
(三)健全完善民營企業信用擔保備案管理和評級制度,支持擔保機構間開展分保、聯保和再擔保等業務合作,提高對民營企業的信貸額度。
(四)支持民營企業通過騰籠換鳥、科學管理、產品升級配套、延長產業鏈條、發展生產性服務業等方式,實現轉型升級,提高質量效益。
第七條鼓勵民營企業提升質量管理水平,對民營企業參加國家(本市)等級評定、新認定並獲得資格、資質、稱號、榮譽的,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餐飲個體工商戶、企業獲國家五鑽級、四鑽級的,一次性獎勵3萬元;獲國家三鑽級的,一次性獎勵2萬元。
(二)榮獲"中華老字號"的企業,一次性獎勵3萬元;榮獲"津門老字號"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萬元。
(三)獲得國家ISO9000認證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萬元。
(四)在本區納稅的商標註冊企業,榮獲中國馳名商標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榮獲天津市著名商標和天津市名牌產品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五)民營企業申報科技立項、科研成果鑑定和獎勵,申請科技貸款、技術創新基金、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知識產權確權等,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六)對首次被國家權威部門認定爲國內外500強或民營500強的企業進行表彰獎勵,並在項目開發、市場開拓等方面提供支持。
(七)組織開展優秀民營企業和創業者評選等活動,對爲區域經濟發展、公益事業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民營企業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八條爲民營企業加快發展提供優質服務。
(一)建立健全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法律服務體系,深化先教育規範、後限期整改、再處罰的“三步式”執法方式,暢通企業行政處罰申訴受理渠道,依法維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二)對新入駐的民營企業實行中介免費全程領辦,並免交機構代碼、稅務、工商註冊登記費。
(三)爲民營企業搭建溝通交流平臺,定期舉辦民營企業高層論壇、企業家座談會等活動。鼓勵民營企業“走出去”,加強與跨國公司和大企業集團合作,開拓國際市場。
(四)對民營企業引進符合區域發展定位的各類人才,依據天津市相關政策適度放寬落戶條件,協助辦理戶籍進津、人事檔案、職稱評定、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手續,併爲其子女入托、就學(義務教育階段)提供便利。
(五)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參與政策規劃制定、行業發展研究和招商引企工作,提升協調服務水平。
(六)充分利用區內、外各級各類媒體,加大對民營經濟發展重點、扶持政策、優秀企業和創業典型的宣傳力度,增強區域對民營企業的吸引力和影響力。
第九條享受政策的企業單位,除明確規定外,應嚴格遵循從優不重複的原則,享受政策的企業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十條本辦法由區財政局、區企業服務促進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14年l月l日執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