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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最近網上有篇很火的帖子說,獨生子女繼承父母遺產,可能遭遇法院和公證機構“兩頭堵”。比如,某人父母死亡,要繼承房產,但祖父母也有繼承權,遺產公證就得出具祖父母的死亡證明。而年代久遠,許多人沒有死亡證明。所以,繼承就成了難題。這是真的嗎?有什麼防範措施嗎?
記者:本報記者採訪了相關領域的資深業者與專家學者。事實上,“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遺產”這一話題炒作誇大了現實生活中存在的特例。
根據我國繼承法,子女繼承父母財產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形式。如果父母生前已經設立遺囑,那麼子女可以憑遺囑上寫明的方式來順利繼承遺產。如果沒有遺囑,則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來繼承,其中第一順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目前,房產是遺產繼承中的“大頭”,房屋登記機關往往要求以繼承公證或法院判決作爲證明材料纔給予過戶。網上流傳的帖子認爲在法定繼承情形下,獨生子女也可能遇到由於早年檔案不全而證明不了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已死亡的情況,導致父母的房產遲遲不能過戶。
這種情況普遍嗎?北京公證協會會長周志揚給予了否定回答。周志揚表示,我國絕大部分的家庭財產繼承都滿足繼承公證的條件。即使個別家庭存在問題,法律依然提供了一條訴訟途徑,當事人可以通過法院確認自己的權利。對於因時間久遠或單位的“關停並轉”而造成的檔案丟失、“死檔”問題,實踐中公證機構並不會機械地要求必須以其他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爲準,如果子女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則同樣可以辦理繼承公證。在現實生活中,通過上述方式仍然無法獲得圓滿解決的情形屬於極爲罕見的個案。
如果真的遇到了極端情形又該怎麼辦?周志揚認爲,公證機構一般首先會盡力調查;如果確實無法查清,但公證人員可以對相關事實形成內心的確信,則公證機構同樣可以根據推論來做出公證。
北京大學法學院民訴法專家劉哲瑋認爲,儘管“獨生子女無法繼承”顯然誇大事實,但之所以會在證明材料上“卡殼”,也反映出房屋登記機關存在的行政不作爲問題。我國房屋登記機關強制要求在房屋過戶時提供繼承公證書或者法院判決書,這樣就推卸了自己在實質審查方面的責任。因此,即使無法完成繼承公證,房屋登記機關也應在審查合格後讓房屋順利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