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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鼓勵招商引資,營造良好的創業、創新氛圍,吸引更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來我區落戶發展,促進中小企業轉型升級,實現科技型中小企業在數量上突破性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貼獎勵資金來源於區科技發展資金,由區財政局、區科委共同管理使用。
第三條 補貼獎勵的對象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在本區內註冊納稅,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在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網上註冊、通過區科委初審、市科委複覈備案後,認定爲新發展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財務狀況良好,有較好的信譽,無抽逃註冊資金行爲,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 凡通過認定的新發展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按以下標準予以補貼:
(一)註冊資金50萬元(不含50萬)以下的,補貼2萬元;
(二)註冊資金50萬元—100萬元(不含100萬)的,補貼3萬元;
(三)註冊資金100萬元—200萬元(不含200萬)的,補貼5萬元;
(四)註冊資金200萬元—500萬元(不含500萬)的,補貼8萬元;
(五)註冊資金在500萬元及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確定補貼金額。
第五條 區科委提供認定的新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名單和補貼標準,經區財政局覈實無誤後,報區科技發展資金領導小組審批,將補貼資金撥付到位。
第六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採取常年受理,隨時認定,每半年兌現一次補貼的方式。
第七條 新發展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現行區內招商引資的稅收獎勵政策,稅收獎勵按現行管理規定操作。
第八條 如發現企業在認定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舞弊行爲的,追回全部補貼獎勵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條 適用本辦法的企業,可同時享受國家和天津市的政策。
第十條 享受補貼和獎勵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三年內遷出河西區的,退還全部補貼獎勵資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