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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修改貪污賄賂犯罪定罪量刑標準,擬刪去對貪污賄賂犯罪規定的五千、五萬、十萬等具體數額標準,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等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檔刑罰,並保留適用死刑。
看點在於,將腐敗的剛性數額標準改爲“數額+情節”,修正案草案將現行刑法對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具體數額的規定改爲視情況而定。有專家認爲,現行刑法是按照貪污受賄的數額來定罪,分爲四個檔次進行判罰。但這畢竟是十多年前制定的,數額規定過死,有時難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做到罪刑相適應。
筆者認爲,“權力就是責任、幹部就是公僕、領導就是服務”這是對領導幹部的生動詮釋。從人民公僕來講,權來自於人民,又歸於人民、受監督於人民,而作爲權力的具體執行者,公平公正是爲官爲仁,爲人民羣衆服務的最好體現。從某種角度上來說,領導幹部的權力過大並不是一件好事。權力大了就會留下鑽空子的地方。當前,社會經濟發展迅猛,官場利益誘惑形形色色。在擁有權力的人當中容易發生人生觀、價值觀的扭曲。因此,作爲領導幹部要始終保持高度警惕,堅持擇善而交、擇良而處,自覺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慎始、慎微、慎情、慎友,不爲親情所累、不爲私情所累、不爲人情所累。
所以,在對領導幹部的管理上寧可失之於嚴,不可失之於寬,讓領導幹部們掌控好手中的權力,對得起良心、對得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