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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上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邀請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姜偉介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有關內容。姜偉表示,四中全會形成了黨歷史上第一個關於加強法治建設的專門決定,是指導新形勢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綱領性文件,體現了司法體制改革的需求導向、問題導向、務實導向。
建立干預司法責任追究制度
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這很快成爲社會公衆關心的熱點話題。姜偉表示,司法權是居中裁判的權力,任何非法干預都會導致不公正的結果,影響司法公信力,“在實踐中,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時有發生,有的黨政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損害了司法公正,影響十分惡劣,教訓非常深刻。”
爲防止人爲因素干擾司法活動,《決定》提出了許多重大舉措,除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外,還將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等。
姜偉認爲,與以往類似規定相比,這次《決定》的要求更加明確,規定更加具體,“第一是全程留痕,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要記錄在案;第二是公開通報,領導幹部插手司法活動情節惡劣的要公開通報;第三是干預個案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確保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
憲法規定,人民法院、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長期以來,司法職權受行政、輿論干擾的情況並不少見。因此,四中全會《決定》重申,要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
對此,姜偉表示,我國高度重視爲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有力制度保障,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都對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作出具體部署,提出一系列重大舉措和改革要求,“《決定》明確要求,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這是對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最好的闡釋。”
此外,姜偉還表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這些舉措對於保障法官、檢察官嚴格司法、秉公辦案具有重要意義。
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姜偉表示,《決定》針對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6個方面的具體要求,包括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推進嚴格司法、保障人民羣衆參與司法、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等。這些要求着力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體現改革的需求導向、問題導向和務實導向。
在談到防範冤假錯案時,姜偉說:“公正始於偵查,如果偵查機關在蒐集、固定證據時偏離了公正要求,案件就不會有公正的結果。建立以審判爲中心的訴訟制度,要求從偵查環節開始,從源頭上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序,確保案件裁判的質量,有效避免冤假錯案。”
人民陪審員制度也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對此,姜偉表示,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將從擴大參審範圍,完善隨機抽選方式入手,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
《人民日報》( 2014年10月31日02版)